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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以1949年以来宪法的变迁为视角

  
  实践证明,1954 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生活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以宪法为依据,开展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但这时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1957 年以后,及至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1954 年宪法遭到先被漠视、后被抛弃的命运,固然有复杂的政治、经济、传统文化和宪政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宪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1954 年宪法没有规定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此外,宪法的主要内容模仿了前苏联1936 年宪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向前苏联学习是必要的,但“全盘苏化”式的模仿,使前苏联在斯大林时期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他一些“左”的东西很容易被接受下来。这样,宪政观念、宪法意识也就不可能在中国领导人的头脑里扎下根,所以一旦形势变化,在“左”倾错误支配下,人治思想抬头,法律虚无主义肆虐,中国的宪法和宪政首先遭到厄运,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再者,1954 年宪法是确认性宪法, 是“历史经验的总结”[1] 。它对新中国已经取得的宪政成果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对新中国未来的宪政目标、实施步骤等,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宏观,因而不能为新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指导,在迅速发展的形势面前,自然给人以过时的感觉。
  
  (二) 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挫折与倒退
  
  随着“左”的思潮日益泛滥“, 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升为整个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依据是曾被概括为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其核心就是,在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并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还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这个理论夸大了阶级斗争的严重性,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再加上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推波助澜,出现了一股“打倒一切”的无政府主义狂潮,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大动乱。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宪法和法律不宣而废,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公民的权利遭到肆意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立法工作遭到彻底破坏。当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进行社会管理,全部依靠中央文件乃至领导人的讲话和“两报一刊”社论等非法治手段,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遭到空前的浩劫。1975年宪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1954 年宪法实施后,由于“三大改造”任务的提前完成和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使1954 年宪法规定的部分内容显得与现实情况很不适应,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修改。1973 年8 月党中央决定筹备四届人大并修改宪法。但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处于“文革”的动乱之中,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对1954 年宪法的修改,并由此而产生的1975 年宪法,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动乱年月的痕迹。1975 年宪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款都掺杂了极“左”的内容。“以阶级斗争为纲”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纲中,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理论改为“全面的专政”;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变了1954 年宪法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产生方式的规定,撤消了检察机关;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形式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而且取消了1954 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及对公民权利的一些保障条款;同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与内容也大为缩小。虽然这部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但由于其从内容到形式都充分反映了十年动乱的现实政治,而且有悖于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因此,这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是中国宪法和宪政史上的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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