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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

  我国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实施,才开始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曾颁布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与此有关联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还有就是建设部有关异产毗连关系、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物业管理以及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等规章。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此外,主要是地方性的立法。可以说,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物业管理的规范已基本建立,但物业管理权还没有找到其适当的法律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这一物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委托合同让渡给物业管理人的权利,该项权利依附于、从属于所有权。所以,应该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轴心构建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架构。对于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 在《物权法》中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的限制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所有权人的共有共用关系、相邻关系等作出规定。现在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已经奠定了物业管理权的基本法基础。
  2. 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物业管理法》,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立法内容。通过该法,规定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方式、成立程序以及议事方式,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应明确其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权力、权利和职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人的聘用,管理人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物业管理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财务的管理、帐目的公开;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中的诉讼,等等。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追缴及使用、监督应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3.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业管理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化发展、物业环境的质素、物业管理的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其物业管理的需求与要求也不同,应通过地方立法将不同地区不同的物业管理需求反映出来。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全国立法的完善,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仍然要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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