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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党法制的完善

论香港政党法制的完善


黄韶鹏


【摘要】政党政治是香港基本法研究领域不可忽略的一个部分。探讨政党法制,对于当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切实和必要的。香港政党林立,但政党政治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政党的法律规范,在《基本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有关选举条例和社团注册的法例虽有所规定,却并不能构成完备的香港政党法制。要对香港的政党法制予以完善,比较可行的模式是制定单性立法以及形成惯例。
【关键词】基本法;政党;政党政治;政党法制;政党法治
【全文】
  引言
  政党政治已经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且处于核心位置的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政党政治“自然不能熟视无睹”,[1] 而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和政治制度基础的香港基本法自然也不能对香港的政党政治“熟视无睹”。从基本法的角度讨论香港的政党政治,这一问题就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成为一个与香港的基本法律制度紧密相关的法律与政治的复合问题。
  政党法制是与政党法、政党法治不同的概念。“政党法制一般是指有关政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有宪法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专门政党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形式。政党法是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指以合法政党的界定、政党的建立、政党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取缔政党的条件等为规范对象,以“政党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法律。”[2] 政党法制的范围比政党法更宽,可以说政党法是政党法制的一部分。“政党法治一般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党活动的总规范,依靠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核心内容是政党权的依法确立、依法行使和依法制约。”[3] 政党章程是政党法治的内部基础,而政党法制是实现政党法治的外部基础。纵观世界各国的政党政治发展历程,实现政党法治是其高级阶段,香港的政党政治也不应例外。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香港的政党政治还处于初级的阶段,[4] 政党制度并不健全,而政党法制的不健全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这也间接影响到了香港政治的稳定与发展,甚至影响到了整个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所以,探讨政党法治的基础问题——政党法制的完善对于香港而言是更加切实和紧要的问题。
  一、香港的政党政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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