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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问道:“在安息日治病合乎法律吗?”基督回答:“你们中有人有一头羊,而在安息日那头羊跌落坑里,谁不把它捉住拉出来呢?一个人的价值比一头羊的价值重要得多!所以在安息日行善是合乎法律的”。
  “论心定罪”——“春秋决狱”的核心
  讲“春秋决狱”大都强调其论心定罪、儒家教义入律的一面,本案例中也强调其注重人情的一面,其论心定罪常常是原情定罪以求宽免。事实上,我们不妨把“春秋决狱”视为一种司法的技术,它可能在实践中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法律儒家化并非其必然的追求。通过“春秋决狱”的方式,融情入法,推行儒家“仁政”的理想,这一传统对后世影响致深。
  “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中一个极为显著的特点。西汉中期,社会的发展给儒学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此时在立法领域儒家学说尚未占主导地位。因此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儒生们便开始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判断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依据,由此开启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极深的后世引经注律之端倪。“春秋决狱”之风盛于武帝一朝,始作俑者为当时的经学大儒董仲舒、公孙弘等人。《汉书·儒林传》讲:董仲舒、公孙弘等人,对皇帝提出的疑难案件“,动以经对”。著名的有董仲舒和他撰写的《春秋决事比》(以《春秋》判决案件的案例)。《春秋繁露·精华》记载了董仲舒对“春秋决狱”含义的解释:“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根据案件事实论证其主观心态),志邪者不待成(主观邪恶,犯罪未遂也应处罚),首恶者罪特重(首恶从重论处),本直者其论轻(主观无恶意者从轻论处)”。《汉书·隽不疑传》讲后来的汉昭帝赞赏说:“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盐铁论·刑德》记载的具体内容是:“《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据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一书中辑录的30件春秋决狱案例,其中董仲舒处理的有6件,而“志善而违于法者免”的五例,“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无一例)古书《太平御览》引《汉赵记》记载:汉代上洛有盗墓者,虽救活墓主,但仍以其“意恶”,诏“论笞三百,不齿终身”“。论心定罪”原则所强调的是主观“心”的好坏,而判定“心”好坏的标准又是儒家的伦理规则“。春秋决狱”作为汉代中期以后盛行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法,其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但实行“春秋决狱”在客观上折中了立法和社会现实需要的冲突,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经过长时期的“春秋决狱”活动,许多儒家的道德观念被直接赋予法律的含义,“春秋决狱”的推广,使儒者进入司法机关,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越来越深。  
  可以看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最初便是从司法领域开始的。“春秋决狱”所以兴盛于汉代,有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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