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赵晓耕
【全文】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解读汉律,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其时《诗》、《书》、《易》、《礼》也被用于司法,又称“经义决狱”。《春秋》原是孔子编纂的鲁国编年史,记述了自周平王东迁以后鲁国以及其他周边诸侯国的史实。在这本史书中,孔子借叙述历史之机阐发了自己的各种政治、伦理及哲学观点。因此《春秋》遂被后世儒生奉为经典著作,《史记?太史公自序》说,《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书中的许多观点也被当作不可怀疑的儒家经典而被代代遵循。
怎样用儒家经义解释汉律判案子呢?我们举两个汉代的案例来说明。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
平衡情与法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
案例一中,依儒家教条殴杀父亲乃大逆之罪,汉律规定:殴父当处枭首之刑。此处比附许止进药这一儒家经典中的故事,认为甲的行为并非汉律所谓殴杀父亲的罪行。另有观点认为:与其牵强说此案是法律儒家化的例证,倒不如说是依据人情对儒家经义教条化的修正。但不论持怎样的观点,都反映了儒家思想在个案审理中,对汉律的解读应用。
案例二又是子殴父的案子,甲虽未曾养育乙,但毕竟为乙的生父,董仲舒断甲应被论罪处刑。表面原因是甲乙义绝,实则也不排除主要是因甲无赖,而作此处分。情理法之间,体现的正是儒家思想的理念。
在中国古代,由儒生发展了一种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审判技术——春秋决狱。当制度设计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达致“善”的结果,有伤人情时怎么办?儒家经典学说为我们提供了变通的办法。《孟子·离娄》中讲:“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这是说依据传统礼教“,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之间尤其要注重男女之防,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可当嫂嫂落水时,为叔者就不能一味墨守教条,而应出手相救。人命关天,亲情致贵,这些远比教条更重要。只要是善的,一时违反制度也在所不辞。因为如果制度僵化到常常违背人性、导致不善的恶果,整个制度必将被规避,被漠视,最终被推翻。
其实在西方,规则也不排斥人情,《圣经》中同样有着与此类似的例子。在古代犹太律法中关于“安息日”的规定因过于严格变得死板,而基督却教导人们说安息日是为人设定的,以人性来恢复“安息日”的正确精神。《圣经·新约》里讲:在一个安息日,基督遇到一位手干枯的人,想立刻为他治疗。当时法利赛人提出法学上的异议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