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制定代理法,是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代理制度为自然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根据代理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活动实施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代理制度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广泛开展业务,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促销经营活动打开方便之门,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应运而生。现代社会中利益主体已渐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民商事法律关系星罗密布,权利义务愈来愈膨胀,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必须与之配套,以充分担保义务之履行,圆满实现权利之行使,切实保障代理关系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从而维持良好的民商事交易秩序。勿庸置疑,作为与主体利益联系甚为密切的代理法,可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
第三,制定代理法,是巩固和发展代理制度研究成果,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我国现行民事、商事及经济立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可谓是“残缺不全”的。《
民法通则》侧重代理责任,《
合同法》“总则”对表见代理仅有一款规定,“分则”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规定亦不尽完善。立法上的瑕疵不能反映已有的代理制度研究成果,更不能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代理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完善、完全、稳定的法律环境。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整套体系完备、功能齐全、内容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代理法立法应当纳入这几个体系。尤其是代理制度跨越几个部门法(主要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在这几个领域都有一席之地,内容丰富,地位特殊,有专门立法之可能。这确实又是一个必要性。
2007年3月5日夜整理稿于上海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本文系笔者于1998年撰写的本科学年论文《论民商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的最后一节,第一部分曾以《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为题于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于《上海法治报》2001年5月18日版。该学年论文的其他部分分别以《论代理权的性质——为“权利说”辩护》发表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间接代理外部关系初探》发表于《天津律师》、《试析表见代理对客观责任的引入》发表于《开拓》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