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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李绍章


【关键词】代理制度;发展趋势;代理法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现代代理的发展趋势及制定我国代理法之必要性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近代晚期才得以正式确立的。简单商品经济大背景下的罗马法奉行“非本人不得订立契约”的原则,缺乏形成代理制度的土壤。日尔曼法尽管逐步确认了代理行为,但14—15世纪的欧洲中世纪还是一个商品经济尚未充分发展和开放的封建社会,代理制度只不过是处于萌芽阶段。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商品经济发展规模和空间范围远非昔比,资产者本人有限的精力、知识和活动范围难以应付日益扩大的、复杂和加快的商品交易,产生了对代理的进一步需要,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代理,但这部法典却把代理看作代理人的义务,未划清代理同其基础关系的界线。1896年《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了“代理权”的概念,才使代理制度最终确立下来。
  随后,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广泛地应用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活动中,活跃在商品经济的大舞台上。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空间与时间上的扩大,公民、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在精力、财力、知识、才能等方面均感力不从心,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拓展的代理制度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了“金钥匙”。
  由此可见,代理从被法律承认到被民商事主体逐渐青睐,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但与此同时,也为代理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丰富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课题。其中,从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之考察,探讨我国代理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即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代理制度(主要是委托代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性质上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代理日趋活跃,并逐渐取代民事代理的主导地位而占据了市场经济的主要舞台。根据代理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可以把代理分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事代理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代理。而商事代理则是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代理制度发端于民事代理,因而传统商品经济下的代理主要是民事代理。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商事代理业务范围越来越广,种类也不断增多,从而改变了民事代理的主导地位,逐渐占据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舞台。
  2.从种类上看,间接代理悄然融入到代理制度中去,从而与直接代理并驾齐驱,相得益彰。以代理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代理人发生,然后移转于被代理人。传统代理制度仅限于直接代理。但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代理实践中,以自己名义进行的间接代理(如行纪)大量出现。反映在代理制度上,代理的种类也逐渐扩张,从而使间接代理不仅有了一席之地,而且还与直接代理并驾齐驱,共同指导着日渐复杂的代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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