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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取证关系司法改革

律师取证关系司法改革


王建胜


【关键词】律师取证;国际条约;跟踪办案
【全文】
  律师取证问题是律师制度集合内的一个点,而律师制度又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小分支,问题虽小所显露出的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块坚冰。
  取证是所有律师都不能回避而且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律师是靠证据工作的,离开证据律师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管您是老律师还是新律师,也不管是名律师还是无名律师,可以说没有不取证的律师。取证的成本、效率、限制等因素无不时时刻刻捆扰着每一位执业律师。取证有取舍,有技巧,也有风险和艰难。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对律师取证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六部委的规定第15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第43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第45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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