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后一种关系而言, 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立场有所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的多边条约已经建立起多项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限制滥用的原则。TRIPS协议通过对这些原则的肯定,将知识产权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31]。应该承认,专利权保护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其推崇备至,主要原因是与世界经济正在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分不开的。当一个国家以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由而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当事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当然,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单纯的法律制度规定远远不够,还必须从国家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作全方位的考量。
(三)制度之外的代价
从法律意义上讲,启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只要符合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问题。不过,这只是表面化的效果,更为深层化的效果有可能会发生在法律制度之外。将公平和正义铸入法律制度中,成为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这一点早已为整个社会所接受。由此推论,只要符合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原则上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在市场运行中所奉行的理念却有所不同,在这里实用主义的功利思想是指导每个理性经济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是经济人追求的最高目标,因此,在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下,药品研发者会循着利益的道路前行。不仅如此,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专利权人在其所属国的支持下,将其因强制许可而造成的利益减损通过其他途径转嫁给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和民众。
2001年11月《关于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确立了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关系的最高原则,即允许不发达国家进口仿制药品来对抗艾滋病和疟疾等疾病,使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其他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在强制许可制度下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廉价的专利药品,消除了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进口廉价药品的障碍[22]。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全球范围的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专利产品的仿制,造成了跨国公司的巨大损失。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限制仿制药品的竞争,通过专利汇报增大对R&D的投资,便成为发达国家制药公司不可避免的选择[23]。
发展中国家也有顾虑,除了没有能力消费昂贵的药品以外,还有另外一种担心,即药业巨头为了保住自己预定的利润和销量,很可能转向研制和生产富国急需的药品,诸如治疗心脏病、糖尿病以及癌症等所谓“富贵病”的药品,因为富国的病人相对更能承受药品价格的压力,满足大药厂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要求。如果强制许可制度严重危及制药公司的利润,像治疗肺炎、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和疟疾等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就有可能被搁置一边。虽然没有新的专利药品也就不会再有新的仿制药品,但是,到头来穷国民众却不免要受池鱼之殃。
尽管不发达国家颁发对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在启动之前却不得不考虑到其经济意义和政治影响。不仅如此,从操作层面上看,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的进出口程序非常复杂,其结果必然会增加实施强制许可的成本。因此,有效解决药品的可及性问题,在实践中还会有许多问题。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实在只是发达国家做出的微小让步,甚至是为丢卒保车所做出的必要让步。要彻底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出路是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使自己具备药品生产能力[24]。
结语
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强调对专利权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专利权保护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会变得更为尖锐和复杂。尤其是当人类社会出现SARS、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时候,如何处理好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和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的关系,不仅仅是法律制度安排问题,更是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取向问题。当我们热衷于建立市场经济的平台,积极鼓励人们放手自由竞争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来自大自然的敌人。面对威胁整个人类的自然灾害,我们必须改变惯常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模式。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众多层面。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达成这样的共识:人类共处一舟,面对自然灾害掀起的惊涛骇浪,只有同心共济才能划向幸福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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