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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专利许可与公共健康权

  2004年9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上, 英国国际发展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在一份题为《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报告中指出,“在一个将有成千上万人死于艾滋病的穷国,当务之急并非实行专利保护,而是应该优先考虑如何提供廉价药品去挽救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许可是一种很好的策略,也是TRIPS协议所允许的”。
  三、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
  继《巴黎公约》之后,TRIPS协议增添了关于紧急状态的强制许可,不过, 并未就“紧急情况”给出明确定义。为了解决专利与公共卫生关系问题,WTO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的多哈(Doha, Qatar)召开第四次部长级会议,特别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宣布“每个成员有权决定什么是国家紧急情况以及构成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的情形;包括由艾滋病、结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所引起的公共健康危机可以被解读为构成了国家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特别紧急情况。”[13] WHO亦于2002年2月与WTO共同提出的报告中表明对该问题的关注。
  只有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出现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时,并在非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才能动用公共利益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对强制许可的法律程序和司法监督作出严格界定,并列举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条件[14]。强制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强制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在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保护的前提下,如果导致该强制许可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并且不大可能再发生时,强制许可应告终止。主管机关接到有关请求后,有权对这些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15]。强制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更高一级机关的独立审查。同样,支付强制许可报酬的决定也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更高一级机关的独立审查。
  从法律性质上讲,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专利应是非独占性的,而且不得转让,但是,与享有强制许可的企业或者商誉一起转让的情况则不在此限。对于依存专利,除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外,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是不可转让的。强制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但是,强制许可是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补救的不受此限。一般而言,因为专利权有地域性,规定强制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许可的经济价值,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足够的报酬。如果导致这种强制许可的情况可能再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这种强制许可。
  鉴于TRIPS协议规定了执法程序以及纠纷争端的解决机制,使得TRIPS协议框架下包括强制许可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当获得专利的发明对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国家为了公众利益有权采取强制许可。为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而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相对方是发明专利权人和要求实施专利的国家。2000年《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般而言,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而采取强制许可的情形包括与国防有关的发明[16],与国民经济有关的发明[17],以及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发明[18]。
  启动实行强制许可程序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包括强大的仿制能力、可观的国内市场(TRIPS协议规定强制许可条件下生产的仿制药物不能用于出口)、 完善的管理和法律体系等。而这些条件恰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这也是发展中国家运用强制许可似乎还不如发达国家积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启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考量
  药品专利可以称得上是一把双刃武器,因为在它保护创新与鼓励创新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的效果。首先,由于药品价格中包含了专利权因素,因而,要药品的价格随之提高,无疑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手里,发达国家的药品销售占全球总销售量的近9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全球每年1400万死者中有90%是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由此可见,药品专利的授予满足的是发达国家少数人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贫苦民众却因而丧失了获取廉价药品的更多机会。其次,药品专利有能成为垄断的潜在根源。药品专利权的垄断性表现为权利人对其专利发明排他性的独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使用该专利,否则将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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