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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陪审制的理性思考

  三、我国现阶段的应然选择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渊源于前苏联,始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面推行于建国之后。与法律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一样,我国陪审制的实行亦经历了不同时期的潮起潮落。由于我国法律的渊源归属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模式,陪审制自然也是实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实际效果亦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终究未能逃脱“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的低迷命运。当我们步入司法实践之中,便可看到。虽然不少案件有陪审员参与审理,但多数陪审员就象英美陪审团成员一样,只是静坐,始终一言不发,整个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合议时,绝大部分陪审员也都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只有少数人能发表一点补充意见,而发表不同意见的则几乎没有。合议制的审判实际上变成了独任审判。有的陪审员看上去好象参与了所审理的案件的一些工作,实际上是在做一些应该由书记员或勤杂人员完成的工作,如收发案卷材料、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等。从陪审员的来源来看,真正经基层人大选举的极少,经法院邀请的居多,所聘请的陪审员中,又多半是已离、退休人员,这些人以陪审员的身份被聘请到法院,有的固定在法院工作,和法官一起上下班,按月领取陪审员津贴。怪不得有的学者惊呼:我国陪审员制所暴露的问题已经远非其他任何司法制度所能比。[21]对此,有学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民主革命时期及解放初期该项制度却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呢? 答案实际上并不复杂。因为无论是根据地时期还是解放初期的陪审制,实际上都只是我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一种主要政治手段,所发挥的也主要是政治功能,且在政治功能发挥时是以民众参与司法的形式出现的,从而成为司法民主的象征,但在法律制度极不成熟和完善,甚至连一部诉讼法律都尚未颁行的当时,所实行的陪审制当然不可能与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发挥重大司法功能的陪审制相提并论。
  面对我国陪审制的现实状况,考虑到前文已作的全面分析,我们必须认识到,一项本身存在重大内在缺陷的制度,不是可以简单地以另外一项现有的制度来取代的,也不是通过略加修补或者改造就可以突显繁荣的。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正确选择主要应着眼于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在制度的构建上不一定局限于参审制与陪审团制这两种现存模式,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思路拓展得更宽一些呢? 只要是能保障民众积极参与,并发挥实际的作用,在体现司法民主的同时确实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良好效果的制度,为什么不能成为陪审制的新形式而为我们所采用? 二是在未能构建出理想的陪审制形式之前,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急功近利,用一项我们已明知其效果不佳的制度来勉强替代,滥竽充数。因为现行陪审制的运行不仅不利于我们发现真实和正确运用法律,从某种意义来说,该制度还让我们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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