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还有不少国家认为,之所以将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主要在于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塑造一个规范运行的市场。因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了经济秩序,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德国、捷克、瑞士等国家都将商业贿赂犯罪置于破坏竞争秩序罪项下,通过明确规定“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要素予以具体表现。
■国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特色
不少国家相当积极地动用刑罚手段规制商业贿赂行为,
刑法权威在司法运作中起到首要作用。这集中体现在当前亚洲国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例如,韩国检察机关在1998年设立反腐败调查部,严打商业贿赂、公职贿赂等腐败犯罪,为了鼓励商业贿赂犯罪人自首、立功,韩国检察机关通常会动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幅度地降低其刑罚,甚至免予起诉。
各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
1.美国:犯罪主体的范围极其广泛
在《美国模范刑法典》中,构成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相当宽泛,包括企业的合伙人、代理人、董事、经理、一般雇员、信托人等;律师、医生、会计、评估人、职业顾问等同样不得索要、收受任何利益。此外,从事向公众提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挑选、评估或者评论的人,索要、收受足以影响其挑选、评估或者评论的利益的,成立轻罪。美国各州基本上采纳了模范刑法典的建议。
2.德国:区分一般商业贿赂罪与加重商业贿赂罪
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德国刑法典将商业活动中的行贿与受贿区分为一般罪行与加重罪行。加重商业贿赂罪一般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犯罪人以此为职业,或者法人的成立以从事商业贿赂犯罪为目的等。一般商业贿赂罪不告不理,而加重商业贿赂罪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加重商业贿赂罪的刑罚较严,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
3.俄罗斯:明确规定文化体育活动中的贿赂犯罪
有的国家在商业贿赂犯罪的框架内来规制职业体育比赛、文娱竞赛中的贿赂行为,以防止篡改比赛结果欺骗大众。这些活动基本上都具备商业性,所以此种立法例亦存在法理基础。而有的国家将文体竞赛贿赂犯罪从商业贿赂罪中抽离出来,独立规定罪状。俄罗斯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买职业体育比赛和商业性文娱竞赛的参加者和组织者罪”规定,文体竞赛的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组织者接受贿赂或者对以上人员进行收买,将被处以强制性社会服务、劳动改造或者拘役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