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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蒋庆提出儒家思想只是用来解决我们的精神价值、生命信仰和道德基础,高鸿均的“三驾马车”理论也有类似的意味。但是所谓的“精神价值、生命信仰和道德基础”能独立于社会文化的整体建设吗?文化具有建构功能,西方文化的长期“替代”性主导,将对中国现实的文化结构完成重要的塑造和改变,“人心”不会孤悬,“人心”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与文化教育中发生历史性的变迁。对文化不应持一种机械的构成论或分割论的观点,而应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结构性分析的观点。
  常有国人深表关切的提问:儒家思想会在哪里复兴?我以为不是复兴,而是合理的融入,融入当下的实践和未来的中国多元主义文化结构中。因为是开放社会,将来中国之文化的基本结构肯定是多元的。“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将对未来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具有何种类型和程度的意义,这是一个留待未来历史实践来回答的问题。
  (4)“本土资源”认识的一个小结
  既然当代中国的文化结构是一个开放和多元的结构,因此事实事实上多种文化资源都惊异进入了中国当代的社会实践。从经验的角度,苏力所谓的“本土资源”不仅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被广泛的援用,而且在事实和发生上早于现在的国家法体系,尽管苏力试图赋予“本土资源”以一种规范的意义,并且直接将其界定为“非正式制度”,但是从民族国家建立的规范需要出发,“本土资源”的合法性问题并非那么的容易解决。因为任何一种规范都是一种意义的判断、规制与期待,国家法的规范期待与民间法的规范期待发生对峙甚至冲突是“现代化”过程的一种必然的景观。因此,“本土资源”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资源的规范转化问题。由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国家法的优势在于具有天然的规范性,尽管这种规范性可能与社会事实不符并带来不那么良好的实践结果,而民间法尽管在事实上先于国家法尔存在,但是却在规范上后于国家法。因此,笔者以为,苏力所谓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 也就预设了一个基本判断:民间法具有规范的意义,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不是简单的规范与事实的冲突,而是规范与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由苏力所选择的法律社会学的进路以及法律多元主义的知识传统所决定的。 苏力显然是认识到:民间法的危机或者所边缘化根源在于缺乏国家的规范认同,并且在国家法的推行过程中被基本阻断了进入国家法的机会。 苏力于是将“法制理想”(主要由国家法所代表)与“本土情境”之间的差别转化为两种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差别,所以苏力在本文的努力更多的是一种知识启蒙的贡献。
  因此,尽管苏力坚称“本土资源”的使用是一个偶然,并且在他看来并非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他的持续性的关于“民间法”的事实与规范两个层面的建构,却凸现了对以“本土资源”概念实体化的一个积极努力。因此,对于作为法律社会学家和法律多元主义者的苏力来说,“本土资源”并非一个偶然,而是一个必然。只是在苏力的眼中,本土资源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甚至更应该是一种规范,在在许多批评者看来“本土资源”至多是一个在不断削弱的社会事实(特别是一些秉持理想主义的法制现代化论者),而不应该被赋予一种规范的意义。因此也难怪苏力对于学界的批评回应冷淡,并且尽量避谈“本土资源”这一概念本身,而是要求人们去关注更多的实践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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