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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2)“现代化范式”的影响
  由于我们时代的法学乃至整个的社会科学深受“现代化范式”的影响,苏力本人对于“历史的非正式制度”也无意于甚至有意回避去赋予一种当代语境下的规范意义。所谓“现代化范式”,是西方现代化历史实践推动下形成的一种理论范型 。这种“现代化范式”为中国学术界确立的两个基本假定为:a) 时间上的唯一性:现在的总比过去好,并且附加上了道德意义,现在的还比过去道德;b) 兑现现代化方式上的唯一性:完全的西化路径。它对中国学术界造成了两个主要的结果:一是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图景,并且不加任何有效的批判(不加反思的接受,根源在于没有思想);二是在学术研究中忽视中国,对“当下中国”也不真正了解和理解。 苏力在界定“本土资源”,虽然已经意识到这是一个“资源结构”的问题,但他明显倾向的是“当下的非正式制度”,在这一点上苏力明显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并同时与法制史论者的立场区别开来。因为苏力的意图并不是要去寻找“大传统”失落以后日显孤独和削弱的“小传统”,他的兴趣只在发现“当下”以贡献于实践。这从他紧接着对“本土资源”进行界定以后所做的补充说明中可以看出:“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应当说使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基础制度将不断削弱。我之所以强调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正是在经济体制变革这一根本前提下”。
  (3) 对“本土资源”产生误解的背后:如何认识文化?
  文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历史实践的结构而非原因。苏力也认为“所谓的文化差异更多是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物质性因素之差别带来的结果,而不是造成这些差别之原因。” 文化类型学的一个固有局限就是可能将差异固化,“辨异”本是为了理解之必要,却可能成为推进实践的障碍。 而有时于西方一些论者赞扬中国传统文化的言论往往又成为我们虚妄自大的依据(根底上仍是自卑,因为需要别人的赞扬来肯定自我)。起自近代的传统文化地位之争在今天的中国不是减弱了,更是加强了,甚至是更加混乱了。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理解“本土资源”,理解中国转型期的法治,首先需要理解文化与实践的关系以及当代中国的文化结构。
  对西方之推崇儒家文化及其价值的一系列观点应结合西方现代的整体性文化危机来理解,并始终应该认识到西方之理解孔子只在寻求一种补充性而绝非替代性的异域文化资源,并且面向何解决的始终是他们自己的问题。西方之乐观评价不应简单的成为我们文化民族主义或文化乐观主义的理由,否则对于正在进行的现代化进程可能产生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中国的模式是强制性和外发性的,因而文化的一定代价被吸纳入社会总体的代价,由此演变成一种新的、复合的结构,在此结构中,不仅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构成性的,现在被我们指认为西方文化的若干局部也将是构成性的,由此出现开放社会里正常的文化多元主义结构。只要注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教育,在开放社会的文化系统竞争中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可以取得应有的结构性地位和尊严的。以结构性视角和文化的历史属性来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前途,将会避免简单、无谓的国粹派和西化派之争,并且不至于导致实践上对于中国社会实际发展过程的任意和专断。但文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因此没有谁可以承诺将来中国文化结构里传统文化的必然地位,这将取决于实际发生的社会历史过程和社会选择,以及可能重要的我们作为中国人的文化态度和文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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