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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法家化”的伪命题性——与郝铁川和范忠信两位先生商榷

  2.本文写作之直接原因
  郝铁川跟范忠信两位老师在这个问题上的辩论,是本文写作的直接原因。郝铁川于1997年出版了《中华法系研究》一书。该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法典法家化”的观点。该书论证说,“与其说封建法律是儒家化,毋宁说是法家化。……近人为古人所蒙蔽,遂得出了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皮相之说,今人则习焉不察,陈陈相因。现在则是应该给予纠正了。”[9]这表明,郝著《中华法系研究》要系统否定“法律儒家化”这一观点及相关论述。1998年,范忠信发表《中华法系法家化驳议》,对郝铁川这一论点进行批驳。本文希望在双方论辨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新的看法。
  二、法律与法典
  1.作为概念的“法律”包含“法典”
  首先应当清楚,即使在我们这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度里,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典远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全部内容。可以说,中国的法律不仅仅包括静态的法律文本,而且也包括动态的法律过程。就静态的法律文本来讲,在古代中国,也不仅仅是指规模宏大的成文法典。比如说汉代的《九章律》是成文法典,但汉代同时也有令、比等法律形式的广泛存在。[10]因此,法律和法典这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之间不能划上等号。由此可见,郝著《中华法系研究》的相关论述仅仅涉及到中国古代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
  2.明确“法律儒家化”与“法典法家化”之争论焦点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郝著《中华法系研究》只是论证了“法典法家化”的问题,而跟“法律儒家化”的前人结论不具有完全的对应关系。可以说,即使该结论能够成立,也不构成推翻“法律儒家化”这一传统结论的充分条件。
  在明确了法典与法律的关系之后,本文需要进一步明确争论之焦点。既然在概念上“法律”包含“法典”,既然郝著《中华法系研究》提出“法典法家化”的观点试图推翻“法律儒家化”的前人论断,那么本文可以凝聚矛盾的焦点于此:是“法典法家化”,还是“法律儒家化”呢?
  三、动态与静态
  那么到底是“法典法家化”,还是“法典儒家化”呢?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作为概念的“法家化”和“儒家化”的内涵。
  1.“儒家化”与“法家化”的两种理解方式
  一部主要体现儒家思想,或者说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制定并被执行的法典,可以称之为“儒家化的法典”;而由一个其它的事物逐渐地演变为主要体现儒家思想的事物,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儒家化”。对于“法家化”这个概念,同样可以在这两种意义上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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