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唯物论”的贫困——评苏力《法律与文学》
柯岚
【全文】
这是一本读得让人眼花缭乱但很难留下长久回味的书,尽管并不少见深刻的思想,却往往埋没在各种俏皮话和不太相干的繁琐论证之中,以至于让人难以鲜明地感知它们的深刻。如果每个写作者的文体都可以归入一个典型范例的话,这本《法律与文学》大概接近于南朝和初唐的骈体赋,只见诗句与歌词齐飞,引语共注释一色,甚至父母为子女选择配偶要考虑经济基础这样的常识,都加上了一本英文文献的注释。这样的文体委实是富丽多姿的,然而对于那些惯读魏晋小品文或唐宋古文的读者,阅读却会是很少快感的。
如果“法律与文学”就是要把文学文本作为案例来分析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独特的阐释形式,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这首先就提出了一个难题,那就是选择的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
《复仇与法律》是这部书中最精彩的篇章,苏力用这个故事来分析了刑法制度的变迁,并表示了对废除死刑的质疑。其中的逻辑是相当精致的,然而问题在于,赵氏孤儿复仇是一个政治复仇的故事。传统法家极力贬斥的“私斗”也就是个人复仇,更为典型的案例应当是柳宗元《驳复仇议》中提到的类似事件。赵氏孤儿的复仇,更接近于门人为故主的复仇。这种意义的政治复仇关乎一个诸侯国的兴亡(卿、大夫的世邑,在政治意义上和诸侯国相当),很多时候不是
刑法所能规范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义务,而不是简单地释放个人本能。即便在大一统政治条件下,王公贵族保留这样的复仇手段仍是必需的。苏力断言像赵氏孤儿这样的复仇在秦统一以后就被正统意识形态断绝了,这是一种流于表象的主观臆断。只要有山河易主的政治斗争存在,政治复仇就是必不可少的道术之一,即便它是秘而不宣的,这样的道术非但不是法家意识形态所排斥的,反倒是为帝王师者必须为帝王家存留的镇国利器。秦汉以后,每到王朝更替、国破家亡之时,往往会有托孤大臣拼死保护前朝幼主,甚至企图以暗杀手段来恢复山河,这样的故事,直到《大明英烈传》和明末遗民文学中也仍有踪迹。元人写赵氏孤儿复仇,虽然是先秦故事,其实却是在寄托光复赵宋王朝的民族大义。政治复仇和个人复仇显然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类现象,而苏力在分析
刑法与复仇的关系时却将二者混为一谈了。这样的政治复仇也基本跟
刑法的报应功能没什么关系,用它来说明死刑的不可废除更是有些莫名其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