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中寻找力量——《法律文化研究(年刊)》卷首语
曾宪义
【全文】
出版发行《法律文化学刊》我们酝酿已久,我们办刊的宗旨当然与如今许多已经面世的学术刊物是一致的,这就是繁荣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为现实中的法治实践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依据。然而,一部学术著作和学术刊物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并不只决定于它的宗旨,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需要特色来立足的,它需要用自身的特色力争最好地体现出宗旨。
我们定名为《法律文化学刊》有这样几点考虑,第一,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宽阔的,不只局限于“法律史”,从文化的角度,我们要探讨的甚至也不仅仅是“法”或“法律”。我们的研究对象包括法的本身与产生出不同模式的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考察法律的同时,要通过法律观察社会;在考察社会时,要体悟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特色之所在,以及这些特色形成的“所以然”。第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主旋律。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传统往往是文化的标志,“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是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不同法律传统及这些传统的传承;研究不同法律文化间的相同、相通、相异之处,以及法律文化的融合、发展规律。
因此,我们的特色在于发掘传统,利导传统,从传统中寻找力量。
在此,我们不能不对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作一辩白。
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在传统文化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原因是复杂的。
首先,近代以来,学界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是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的误解,使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是“只有刑,没有法”的社会。
其次,近代以来人们习惯了以国力强弱为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所谓“优劣”。有一些学者将西方的法律模式作为“文明”、“进步”的标尺,来评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种理论上的偏见,不仅阻碍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与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抗和相互毁坏。在抛弃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后,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也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怀疑和否定。
再次,受社会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过分注重法学研究的所谓“现实”性,而忽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导致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