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秘密测速行为,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执法行为规范和矫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而不是单单进行罚款。因此,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正当性性角度,交警部门除了要科学合理设置限速标志以外,还要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道,这条公路上全程或者哪个路段有交警测速。而不能通过交警的游动测速、秘密执法的方式进行威慑,让行政管理相对人(驾驶员)时刻处于恐怖之中。这样的执法方式并不是执法为民,而是威慑群众。这与人性化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人们不仅要问:人民警察,你为何要隐藏伟岸的身影而秘密执法?
其次,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某君自然有遵守限速规定的义务,但是他要有遵守限速规定的能力。因为测速仪表已经停摆,所以他没有条件通过仪表获知自己车子的实际速度。对于车子速度的了解,他只有通过自己的身体感受。但是,对于车速的感受,与对于物品重量的感受不同,即使经验十分丰富的驾驶员也很难准确得知。这就像问一个没有戴手表的行人时间一样,他只有通过自己的经验进行感知和猜测。在这种情况下,猜不准时间是非常正常的。这就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秘密测速的前提假设是否成立?交警进行秘密测速的基本前提是每部车子上都有非常精确的车速仪表。在如今我们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哪一条强制性的规定,要求车子上速度表一定要精确到什么程度。在我们例行车辆年检中,车辆上的速度表也不是强制检测的项目。实际上,车辆的速度表停摆或者不准确(更谈不上精确)是经常遇到的事情。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车辆速度表的要求不到位,交警部门便单纯以秘密取得的测速资料进行罚款是缺乏科学设计的。一旦车辆的速度表停摆(如某君),或者失准,交警部门便以超速为由进行罚款和扣分,对驾驶员而言是非常恐怖的。
二、秘密测速行为的违法性
从行政程序法的角度,交警部门以秘密测速获得的资料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第一,违反了程序合理性原则。即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程序规定,以及行为程序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必须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合比例原则。它受到许多行政法学家的极力推崇,被称之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它要求:在程序设定上,立法者要客观、公正地设立程序规则;在法定程序选择上,由于程序的设定一般只是基于行为的常态,所以法定程序都留有一定范围和幅度。这就要求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行为选择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尤其是对行政主体更要注意程序的合理性。显然,秘密测速行为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驾驶员不断地看车上的速度仪,以便知晓自己的车速是多少,这对驾驶员来讲既不合情理,也存在潜在的危险性。特别是如今车辆性能比较好、公路又比较宽、平、直的情况下,让驾驶员时刻提防前面隐藏的警察,犹如在恐怖的气氛中驾驶,不利于行车安全。如果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突然发现秘密测速的警察,很可能会紧急减速,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第二,违反了程序公开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关系人。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从行政处罚程序上讲,交通警察通过公开的测速行为,管理交通安全秩序是完全正当的取证行为。无疑,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除非法律禁止公开这一过程,那末交警部门的测速取证行为就应当公开,让相对人知道交警部门在向其取证。显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公开测速行为的规定。其实,交警部门做到测速行为的公开,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在适当的路段、适当的距离范围之内,以醒目的路牌标注该路段限制的速度,并提醒驾驶员前方若干米有测速,仅此就已尽到公开义务。如再有违反则严惩不贷,此时从程序和道义上交警部门占足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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