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
②相关论述参见:高静,杨会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肖峰:《论代表人诉讼》,载《绥化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何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候东顺,高宏彦:《关于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等。
③相关论述参见:黄春英、范晓娜:《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高静,杨会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等。
【参考文献】[1] 徐家力,赵红亮.集团诉讼之管见[J].律师世界,2001(11).
[2] 梁毅等.关于“高尔宝”事件中有关“共同诉讼”问题的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23).
[3] 朱羿琨,陈楚钟.集团诉讼与系统性偏袒之矫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的博弈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4]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
[5] [6][9]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0.150.159-161.
[7][12]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8]科特维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88-290.
[10]陈英.从一起房地产案件看共同诉讼的法律问题[J].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11]高静,杨会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