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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可行性

略论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可行性


Discussion on the Feasibility of Indefinite Population Representative’s Lawsuit System


冯露 吴亚楠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然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多集中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本文试图从当事人、法院和律师三个维度,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实施的相关社会条件加以分析,认为以中国目前的国情,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没有适用的空间;应通过多元化途径来解决群体性纠纷。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  人数不确定  代表人诉讼
【全文】
  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逐渐深入,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典型的如2003年3月,中国大陆先后有几十名消费者以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起诉东芝公司;[1] 2004年1300名消费者共同状告“高尔宝”增高护膝套南京经销商和广东高尔宝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高尔宝”护膝套无增高功效;[2]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判决,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的381名原告,有293名胜诉 [3]……
   上述三例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因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引起的维权纠纷和因股份制推进出现的公司经营者与股票持有者权益的纠纷。这类群体性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纠纷双方具有合同关系,人数众多一方的各当事人与对方的纠纷同类,并且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产生;二是纠纷的一方一般是原告方人数众多且人数不确定;三是这类纠纷往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针对这类群体性纠纷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 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对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公告期限、登记管理、以及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等问题又做了进一步补充。根据上述规定,本文要探讨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一项诉讼制度。
  虽然人数不确定的群体性纠纷在我国已不少见,然而,严格意义上的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在国内法院却还没有先例,使得民诉法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成为一纸空文之虞。对这一现状,学者们的论述主要是从立法缺陷的角度,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遭冷落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若干立法建议。② 对学者们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正如棚濑孝雄所言,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决定的。[4]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是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制度也不例外。因此,本文试图从从当事人、法院和律师三个维度,对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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