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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然法学思想初探

  3、论国家与政府的权力范围
  前文已经探讨了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委托国家替他们行使这部分权利,人们由此进入政治社会,国家政府由此而来。但是,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1、人民放弃了何种权利给国家?2、国家的权利由谁行使呢?3、国家的立法权范围是怎样的呢?
  由前文所述,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他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才能进入政治的社会。那么,人们放弃了哪些自然权利呢?第一,他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完全凭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法规定下的完全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必须被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第二,人们将处罚破坏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交付给政府代为行使,因为国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并且国家拥有更大的强力去处罚罪犯。
  洛克认为,为了实行法制,防止专制独裁的统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必须在国家各机构间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须将各种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去掌握。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将国家主权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让渡而来的,这样,政府与人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托的关系。这就是洛克的“权力信托”理论。他说:“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由于这种信托关系,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权力的范围。立法机关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行使。首先,立法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法律必须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其次,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国家在未经人民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政府既然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人民也就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因此,人民的这种权力并不会导致社会因政府的频繁更替而引发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当政府或立法机关严重渎职或背弃人民的托付而企图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时,人民就有权行使这种更替政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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