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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自然法学思想初探

  <2>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3>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1、 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 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
  3、 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
  4、 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4>卢梭与洛克的比较
  卢梭与洛克虽同处一个时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但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论述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两者思想的不同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学说之上的,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需要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摆脱‘奴隶的偏见’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锢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把大众的力量汇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保护大众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使人们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强调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的权力不能超过人民让渡给它的权力范围。而卢梭则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种转让是全部的奉献,每个人将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一切缔约者以同样的民主权利,国家应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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