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结
笔者看不出这里存在所邓正来所言的“进路冲突”,因为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在苏力心目中都不过是法律多元中的“一元”,苏力并无意于论证哪种“法律元”应该处于核心和支配的地位,因为这种工作显然属于法制理想主义者的工作。 而且虽然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以及“法律文化论”一样是以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为最终旨归的,但是苏力严重的“法制现代化”的方案及其具体结构肯定是和其他论者不同的,道理很简单,苏力的基本立场是“法律多元主义”,以及与此相协调的实用主义。而且苏力在这里的角色分明是一种“纠偏”,而且是一种孤独的“纠偏”。这种担当背后固有有苏力对于中国大地的热爱与关怀,但就理论层面而言,恐怕不得不说是由其所选择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知识传统所决定的。这是一种必然的命运,如同苏力在评价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使所言“有时,一种模式或一种进路就是学术的一种命运。”
三、结语
本文的一个努力是通过对于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颇遭争议的“本土资源”这一核心概念进行考察,从苏力本人的界定出发,揭示出“本土资源”与“民间法”在事实与规范上的联系,并指出尽管苏力本人回避,但实际上这一概念已经被他实体化了。苏力作为一个法律多元论者,对于转型中国的若干诊断是比较准确的,比如法律规避的现象,比如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问题。苏力经过“地方性知识”、“有限理性”和“法律多元”等一系列的理论准备,最终凸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这一在我看来属于苏力全书讨论的核心问题。由于法律多元主义知识传统本身的限定,苏力不能够取消经过他的复杂的理论努力而赋予“本土资源”的规范意义,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在苏力看来只有合作的关系,没有谁支配谁的关系。而苏力提出的关于国家法和关于民间法的诸多论述不能被看出理论进路的冲突或混乱,而是苏力在法律多元主义的限定下不能够在两种“法律元”之间再设定规范,只能以实践的标准和解决实际纠纷的标准来评判和促进二者的融合。因此,苏力既然选择了法律多元的进路,就不可能如同法制理想主义者那样可以“雄辩”而简单的描绘出“法律理想图景”(Ideal picture),不管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还是邓正来极力鼓吹但并没有实体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选择了“法律多元”却远离了“法律理想图景”,或许这就是苏力的“本土资源论”的一个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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