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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这倒是一种很有意思的批评,因为它实际上将苏力归入了理想主义者而不是实用主义者,也因此使得苏力“本土资源论”的紧张得到凸现:基于理想主义的法律图景和基于法律多元主义的知识传统之间的紧张。这种紧张对于真正的理想主义者也许是适用的,并且可能导致他最终离开法律多元主义的知识传统,但是对于苏力,我觉得不适用。苏力在这里其实并不存在进路的冲突,苏力的进路,我觉得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就是“法律多元主义”。我们需要首先了解到苏力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解是实用主义的,“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因此,苏力的着眼点在于制度是否能够较为合理的解决纠纷,而不在于制度是来源于国家还是民间,在这一点上苏力严格区别于法制的现代化论者。在苏力的心目中并没有如同法制的现代化论者那样的完整的法律理想图景,如果说别的法学家是在忙着赶路,驱使着中国这辆大车驶向理想的彼岸,那么苏力则是留恋过程,留恋中国社会真实的经验和节奏。因此,虽然苏力在基本判断是也是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但是这种现代化在苏力的心目中与其认为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一种预先的规定,毋宁认为是一种实践的结果。在苏力的法律观里,我们看到的是实践优先,生活优先,而非规范优先,理想优先,典型的表述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因此,苏力是一个现代的经验主义者或实用主义者,而肯定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
  我们可以在本书的《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以及《再论法律规避》两篇中反复的读出苏力理论中的实用主义的味道,而且他的在邓正来看来属于相互矛盾的两种进路,实际上只是苏力对于自己经过复杂的理论建构争取到合法性的“民间法”如何在与国家法的沟通与交流中获得尊重与体现而提出的一系列策略性建议。我们在苏力一以贯之的“法律多元主义”进路里看不出他明显的偏向何者,如果一定要说他是有所偏向的话,他则更偏向于易为许多人忽视的“民间法”。因为在苏力看来,法律多元不仅具有事实的意义,而且具有规范的意义。他在行文中流露出来的常常是一种建议的、规劝的口吻,如“国家制定法往往有系统化、理论化的关于现代法制和中国没有法制传统的意识形态相伴随,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居于强势的地位,因此往往忽视这种交流与沟通,不愿妥协和合作;而试图将所谓的现代法制强加于民间,而民间法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组织化的意识形态的支撑,往往更灵活——易于妥协。”“特别是在目前法学界一片‘同世界接轨’的呼声中,在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基本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现状下,强调理解民间法、强调国家制定法对民间法的适当妥协、寻求民间法的合作也许尤为重要。” 正是由于苏力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因此虽然苏力基于法律多元的知识传统证成了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的规范地位,但却并没有一味的赞美民间法,而是很容易的承认了国家法的权威及其优势,并结合民间法的缺点,对于沟通国家法与民间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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