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凸现“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图景的理论努力却是很有意义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图景毕竟太多复杂,简单化的图景有利于突出容易被我们忽视的问题。苏力所要逼问的或者他自己最感兴趣的,其实正是他作了图景凸现以后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
这一明确的问题意识仍然根源于苏力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知识传统。“法律多元是两种或更多种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况,因此法律多元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法(尤其是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和国家制定法有效性的发生渠道。” 这一问题同时与法律人类学也有关系,或者说主要是一些关注法律制度的人类学家的经验观察证明了国家法之外民间法的存在。 人类学是以考察人类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为基本任务,同时也以人类生活方式的差异性为前提。差异即意味着多元,因此人类学的成果很容易被法律多元主义所采用。苏力在本书的理论准备部分也明确的提到了以“地方性知识”作为基础。 这是理解苏力所必要的知识背景。
(2)进路的冲突?
在具体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上,苏力似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论证进路。在这方面邓正来的批评意见值得重视。邓正来认为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在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明显的进路的冲突:进路之一被邓正来称为“现代法取向”的进路,进路之二被称为“法律多元”的进路 。前一种进路在苏力的书中的证据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促进民间法向国家制定法融合和转变。”“还针对我们国家的现状强调,为促进国家制定法对于民间法的渗透,促成民间法的转变,国家制定法应当保持一种必要的权威。” 而后一种进路的证据为“必须指出,在这两者之间,国家制定法作出妥协也许更为紧要。”“因此强调国家制定法理解民间法并在实践上努力寻求沟通就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邓正来在进一步得出结论之前还指出了苏力的“本土资源论”的目标指向仍然是现代性的,而非后现代性的,因此仍然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影响并在最终意义上致力于在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因而邓正来认为“显而易见,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法,在苏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确立起来的一种补充性‘资源’,亦即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彻底改变且移植法律日趋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彻底放弃的那种‘过渡性’资源,是一种在根本上已经被前设了在知识上与‘现代国家法’平等而在‘价值’却不如‘现代国家法的资源。” 而这是恰恰是符合“现代化范式”的基本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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