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年金过渡受托人制度的建议
卢晓亮
【关键词】企业年金 过渡受托人
【全文】
一、政策背景简析
2006年9月1日劳动保障部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其中第六点明确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以下简称为“两个办法”)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将逐步退出企业年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这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将完全按照两个办法中规定的模式(由受托人受托,并与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共同管理企业年金)进行管理和运作。(2)对于在两个办法之前已经成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为“存量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底之前由目前的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为各地方社保局)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即在2007年底之前通过移交的方式转变为完全按照两个办法中规定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运作。这样,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在2008年被统一规范、管理与运作。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存量企业年金将通过移交的方式进行规范运作,但是对移交的具体操作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政策操作性不够。企业年金计划的移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涉及到两种企业年金制度的对接,至少包括原先资产的清理和核实、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成立、各地社保局与年金受托人的对接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都需要大量、细致、长期的工作,所以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顺利移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的操作进行细化指导或立法。
二、企业年金过渡受托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
基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实践,建议应建立企业年金过渡受托人制度。具体内容为:首先由社保局选择过渡受托人,与过渡受托人共同受托在过渡期管理企业年金。其次,以
信托法为基础,通过社保局、过渡受托人与企业三方签订过渡受托合同的形式,将企业年金以信托资金的方式从企业资产中独立出来,并进行外部托管。此外按照规范的年金帐户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再次,在过渡受托期内,过渡受托人协助企业按照两个办法进行建立年金方案、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和其他管理合同等工作。最后,企业在其按照两个办法建立起年金计划后即可从过渡受托合同中退出,相应资产及帐户记录转至新的企业年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