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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学与法学》要义

《论题学与法学》要义


张青波


【全文】
  德国法哲学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但以一本区区130页,64开版面的小册子,足以傲视群雄,开山立派,除了特奥多尔.菲韦格之外,尚无他人。本文试将其理论略作总结,以与各位学友共同讨论。《论题学与法学》初版在1954年,而1974年第5版,也是最后一版,共分为9章,下面逐次介绍其要点,括号中斜体字是我对其论述的看法,然后我将加上我自己的一点意见。
  第1章名为,“维科的提示”。维科在1708年曾著有《当代学习的方式》,其中比较了新旧两种学习的方式:新方法的出发点是第一理性,其发展是通过几何学的方式,即以科学的方式,并且形成尽可能长的推理链;相反,旧的方法的出发点是常识,它只是可能正确,并根据修辞论题学的尺度来发展。前者的优点在精确,但失之于缺乏认识、想象力和记忆,语言的贫乏和判断力的不成熟,或说是人文的缺失。而后者却可以带来机智、培育想象力和记忆力,并使人学会不同方面,也就是不同视角来认识事实。因此,作者决定从古代开始考察法学是否符合旧方法--论题学的方法。
  第2章作者分别介绍了亚里士多德和西赛罗的修辞学。亚氏区分了从真实的首要前提中以及从意见中得出的推理,前者属(哲学)证明,后者属论题学,其推理又称为辨证推理,它的前提只是显得为真,并非一定为真,但得到了认同,即对于所有人、大多数人或智者(而在智者中,又是或所有、或大多数、或最有威望和最著名的),显得为真。找到合适前提,有四个工具:发现并捕捉前提、区别语词的多义性和不同范畴的确定性、发现种属的差别、发现不同种的相似性。对他而言,论题是多方面可用、普遍可接受的视角,它们用在支持和反对观点的过程中,并能达致真理。为了让他的一位律师朋友理解亚氏的作品,西赛罗也写了《论题学》,他指出,论题被亚氏称为场所,即取得证明材料的场所,没有探讨能不需要任何一种论题,而论题学是一种利用论题目录的论证实践。此外,对于论题学在古代的地位,要知道修辞学是教育的七门课程之一。(由于修辞学的主干是论题学,所以这两个词被通用)
  为了给以后对历史的梳理打好基础,作者在第3章详尽分析了论题学,因此,不得不在此多费笔墨。下面每一段,大约相当于该章的每一部分。
  论题学最重要的特点是,它是取向于问题的思考技术,它要给疑难问题给出提示,而对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正是权衡论题学所给出的有关处理方式的支持和反对理由。思考有不同的重点:或者把重点放到体系上面,对于一个体系A来说,所有问题将被划分为以能由它解决和不能由它解决的两类。而不能由A解决的问题,可以由体系B来解决,但它同样会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于是,即使依次从很多体系出发,最终都会剩下解决不了的问题;相反,如果把重点放到问题上面,如果从问题出发寻找体系,体系A不能解决,还可以求助体系B,体系B不行就到体系C,问题就总会得到解决。而且,前一种从体系出发的思考方式,如果问题的内容和体系的立场不符,问题就会被排斥,而且问题的答案也必须在体系的界限内活动(如概念法学)。而论题学的思考却是一种断片式不成体系的认识,对答案也就没有限制。在细节上可以有两个层级的论题学:第一级是任意选择偶然想起来的论题,以便找到合适的推理前提。在实际生活中,总是这样来处理问题的。但这肯定是很不稳定的,因此就把有关的论题汇集到一起,形成论题目录,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这就是第二级论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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