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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研究


王利明教授认为:“违法性不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民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实行罪刑法定,对每一种侵权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载《民商法学》2003年第9期。

关于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不法还是过错,国内外学者均有争议。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强调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刘清波教授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史尚宽先生则同时强调不法性和过错性。

就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而言,大多数著述仍然仅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只有少数学者将刑法分为犯罪论、责任论和刑罚论三部分。

这种观点集中体现在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尤其是其中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最能说明问题。因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或者主观要件,其行为即不可能构成犯罪。由此产生的理论后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完全相一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即为这种观点。

侵权行为一词在英美法中为“Tort”,源自拉丁语中的“Tortum”,意指“扭曲”、“弯曲”,喻示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和反常性。在大陆法中,侵权行为通常以“Delict”表达。与此相对应,法文中为“délict”,德文中为“unerlaubte Handlung”,其均源自拉丁语中的“Delictum”,意指“过错”、“罪过”等,喻示侵权行为的可责难性和不可原宥性。因此,不法性应当是侵权行为的应有之义。

对此学界有不同学说。除了传统的四要件说之外,还有人主张三要件说。王利明教授的三要件说即主张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其认为:“违法性不应当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民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实行罪刑法定,对每一种侵权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载《民商法学》2003年第9期。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该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有5条,即第1382条到第1386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

有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化规定,《德国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具体规定(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但笔者认为,法国民法中只是对侵权责任作出了一般条款化规定,其并未对侵权行为作出一般条款化规定。

参见1992年1月1日施行的《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

] 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与三种请求权的理论和制度设计,参见田土城:《请求权类型化研究》,载《中美法律评论》2005年第8期。
【参考文献】[1]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2]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

  [3]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5[th]ed, London 1982,p.1

  [4] 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民事责任方式[J].法学,2002,[11].

  [5] 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J].民商法学,2003,[9].

  [6] 李双元,温世阳.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76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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