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4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参见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厉以宁教授认为,对处于转型发展过程当中的中国来说,不平衡增长是其客观规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的起点就是经济的不平衡。无论是中国经济发展还是中国经济改革,都必须从不平衡状态开始。如果忽略了起点的不平衡性,就不可能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的。参见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同心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2页。
参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74页。
集体选择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奥尔森,不仅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推翻了“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会自愿地、自动地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这样一个为正统集体理论延用多年的“公理”,认为因集体选择“搭便车”的普遍存在,故而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集体行动;他甚至通过《国家的兴衰》一书在“搭便车”与一国兴衰之间,确立起稳定的因果联系。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奥尔森:《国家的兴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
立法法》第
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十六大报告也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对于研究如何理性地权力/权利的公法学而言,探讨行为假定是一个最为基础也经常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我们认为,学界一些研究结论之间的分歧,其实都可以从行为假定分歧中找到答案。有关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行为假定,或者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整体主义与互动主义的集中讨论,参见[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陈建波、郁仲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以下。有关行政法制度安排的个体理性的行为假定的较早探讨,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有关行政法制度安排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整体主义,尤其是互动主义的最近的系统论述,参见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