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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下)

  在我们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之所以非常相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虽然具体的公法制度变革与具体的政治制度变革过程中所受到的主体影响可谓千差万异,但这两种制度变革在整体上所能影响到的主体及其所到的这些主体的影响,二者之间具有相似性,甚至高度重合。这主要包括:其一,两种制度变革涉及同一主题,都要从根本上触及社会资源配置模式与社会利益分配模式,因此几乎都要涉及所有组织与个人,有动力参与制度变革的主体的种类与范围大致相似。其二,两种制度变革对所涉主体产生的整体影响具有相似性,就其总体而言,不利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有利于改善传统体制下弱者的处境――例如相对于居于强势地位行政机关而言的相对方,相对于居于强势的国营企业而言的非公有制企业。其三,两种制度变革的领导力量完全相同,都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其对于两种制度变革所产生的影响经常是高度统一的。其四,两种制度变革的开放程度与决策方式基本相似,都是以相当程度的直接民主与相当规模的间接民主(党代会或人代会)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决策机制也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其五,可资制度变革参与主体所支配的社会资源也具有相似性,并对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产生大致相似的影响。
  以上从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约束条件的相似性,解释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会殊途同归。诚然,即使在相同的约束条件下,由于公法制度变革的方案与政治制度变革的方案事实上也并非唯一的,因此就理论上而言,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应该存在着多种对应关系,而并不必然要作出相近或相同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但毫无疑问,适合中国实际、有助于推进中国民主政治进程、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优制度变革方案无疑只有一种。而这些年来两种制度变革的相似性以及制度变革绩效所得到的普遍认同,正好佐证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选择的最优性,至少是接近最优。这种理性选择就为将来中国公法制度的成熟与发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与有益的经验支持。
  中国现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要求中国公法在崛起之后迅速地走向成熟,以便全面回应加速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进程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深刻反思中国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形成的相得益彰与良性互动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公法理论创新与中国特色公法理论的早日形成,而且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促成公法与政治的制度变革一如既往地携手同进,逐渐发展出一套稳定、灵活的用以确保权力/权力关系理性化与权力/权利关系合作互动的中国公法运作机制。
  
【注释】  江泽民曾指出:我们“当前面临的经济结构调整不是暂时性、局部性的调整,而是战略性的调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目前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根本的是结构不合理,结构调整缓慢。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考虑世界科学技术加快发展和国际经济结构加速重组的趋势,必须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江泽民:《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1999年11月15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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