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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下)

  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其实质是资源配置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之间的根本性差异。经济体制不同,用以调节经济关系的经济制度就会不同,从而其所对应的经济关系也就会因此不同。又由于经济关系这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此而言,对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最基础的约束要来源于经济体制。在同一种经济体制之下,不允许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对权力间关系与权利/权利关系作出各行其是的制度安排。当一种经济体制向另一种经济体制转变时,也自然要求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协调一致地作出与这种经济体制转变相适应的制度变革。
  与众不同的是,我国最近二十多年的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不是在一种稳定成型的经济体制下谋求制度安排的协调一致,而是在经济体制剧烈转变这一不确定的外在约束条件下寻求呼应、支持与一致性。由于经济体制转变的实质是从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政府主导(甚至包办)模式渐进地向市场主导模式转变,而转变政府职是其关键所在,因此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法制度变革都要紧紧围绕着政府职能转变这个轴心,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形成合力,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或者以权利制约权力,来矫正行政管理的错位、越位、缺位、不到位问题,循序渐进、从容不迫地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这两种制度变革都要严格受制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经济体制转轨”这个共同目标,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一致,就不限于要求制度变革内容的协调一致,不能互相拆台;还要求制度变革步调一致,不能互相制肘。
  2、共同受制于不断更新的制度观念与权利意识
  观念、意识、习惯等,往往被当作一种非正式制度,或者潜规则。这些因素根深蒂固,通常会游丝般地渗入公法制度与政治体制的结构之中,深刻地影响着这两种制度变革。虽然依靠强制推行的方式确立一种制度也会或多或少地推动着既有观念、意识的更新,但一般而言,我们很难指望一种外来的全新的公法制度或政治制度能在依然如旧的观念与意识中侥幸地存活下去、成长起来;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通常要内生于既有的观念、意识结构之中,与其息息相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有什么样的观念与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有什么样的观念与意识的更新,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们的政府观、权力观与权利意识等等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观得以逐步确立,这就有力地推动着公法与政治制度变革的相似性。首先,人们的政府观从无限理性的全能政府转向有限理性的有限政府,要求政府从“什么都管却什么都管不好”的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从介入市场竞争转变成为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提供制度环境。人们政府观的这种根本性变化,决定了这两种制度变革都要有助于政府朝着精干、高效、廉洁的方向发展。其次,公众的权利意识悄然兴起。与此同时,公众的权力观也发生着根本性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权力之间不应无原则地合作,搞“官官相护”,而应是一种互相制约之下的功能合作。权力不仅需要严格制约以防其滥用,还要激励以推动其尽可能多地发挥正面功能。不仅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权力,还可以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此外,公众对权力/权利间关系的理解也在改变:权利与权力之间不应消极对立,而应互动合作、优势互补、各得其所。[59]最后,人治观逐渐为法治观所取代。越来越明确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既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依政策治国应逐步让位于依法治国,发展成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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