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由政府主导制度变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因此包办制度变革的整个过程,否则,无疑即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相背而行。政府主导,是一种基于广泛的公众参与之上的政府主导,整个制度变革过程要尽可能地透明、开放,以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56]之所以如此,一则因为政府也是有限理性的,公众的普遍参与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则由于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有助实现过程正义。三则由于公众参与制度变革过程,有助于最大限度避免立法过程中的设租与寻租问题,防止立法机会主义的发生,确保制度变革的过程正当与结果正当性的统一。
正是基于以上这两方面的理由,我国这些年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基本上采用公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革路径选择,或者说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革路径。卓有成效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变革路径选择符合中国实际,比较成功。
五、两种制度变革约束条件的相似性
我们认为,在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影响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的主要因素通常来自两个方面:内生变量与外在社会结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之所以在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两方面都具有相似性,主要归因于影响两种制度变革的约束条件比较相似,有些部分甚至完全相同。
(一)、两种制度的内生变量相似
约束制度变革的内生变量主要有两种:制度安排的行为假定与制度的内在逻辑结构。众所周知,任何制度安排都要或明或暗地基于某种行为假定,一套制度的行为假定应该是前后一致的。制度的内在逻辑结构具有自治性,它既能直接导致制度变革表现出很强的路径依赖性;也能确保用来解决同一问题、产生于不同时期的、表现为不同方式的诸种制度之间具有兼容性,能够共生共存,形成合力;最为重要的是,它还构成了特定类型制度的坚硬内核,从而规定了其本质特征的与众不同。
1、分享共同的行为假定
任何制度都要对应于特定的行为假定。即使所针对相同的问题,但如果行为假定不同,也会导致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与具体制度安排相去甚远。对于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这两种集体选择而言,如果二者分别确立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行为假定,那就基本上不大可能保证这两种制度变革在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两方面不分道扬镳。只有当这两种制度变革分享共同的行为假定时,二者才有可能存在着相似性。
我们认为,二十多年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二者基本上分享相同的集体理性的行为假定,这就为两种制度变革的相似性提供了逻辑前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习惯上采用集体理性的行为假定就肯定要较采用个体理性的行为假定更加科学地、更符合实际地解决集体选择问题,更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集体选择理论以及集体的经验表明,引进个体理性的行为假定可能更有助于确保集体选择的理性。[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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