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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下)

  实践表明,无论是公法崛起、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都需要一个积极推动、通盘考虑、谨慎为之、耐心等待的历程过程。譬如,党政必须分开,否则既不利于党的“依法执政”,也不利于政府的“依法行政”,但是党政分开不可能一步到位,党政关系的依法厘清需要一个过程。再如,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等,也并非政府一厢情愿所能及,市场与社会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二方都只能循序渐进。正因为如此,宪法制度变革只能依次推进,这可以从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态度的逐步变化的连续三次修正中足窥一斑。行政法制建设也不得不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步调保持一致,对行政法权力/权利结构的调整要按部就班、依次推进,视社会条件成熟与否决定立法速度的快慢,而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不仅欲速则不达,还有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导致社会的无序与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化。[52]
  (三)、非均衡性的制度调整
  无论对于公法制度还是政治制度而言,实现制度结构均衡都是引导制度变革的目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度结构均衡是一种最优状态,不仅整个制度体系协调一致,而且权力与权利配置得当,权力主体之间及其与权利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改革开放之初,非常单薄、残缺不全的公法制度体系与明显地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亟待调整的政体体制,共同导致了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失衡,这就锁定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制度变革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矫正失衡的衡化过程。
  不过,如同中国这些年的经济发展比较明显地采用非均衡性策略选择来解决转型发展问题一样[53],通过战略性结构调整来实现权力/权利结构的均衡化,既不意味着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统筹兼顾;也不意味着各项制度变革只能齐头并进,平分秋色,制度变革只能选择均衡性、或者平均化的调整路径,而恰恰要有针对性地诉诸非均衡性的制度调整。例如,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全能政府下行政权强大而立法权与司法权发展不足的现状,制度变革通过有意识地加强立法权与强化司法监督来改变行政管理的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藉此推进三权关系的理性化。再如,基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明显强于行政相对方,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实际情况,行政法律制度变革在有意识地弱化行政权的同时,持续不断地丰富发展相对方权利,藉此推进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的均衡化。由此可见,立足于结构性失衡的制度基础,通过非均衡性的制度调整来实现制度结构的均衡,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变革一种共同的路径选择。
  (四)、公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革
  按照制度变革的源动力的不同,制度变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下而上的、由公众推动而成的诱致性制度变革,二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推动而成的强制性制度变革。[54]在我们看来,虽然中国的一些重大的经济制度(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及一些具体的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变革,表现出明显的诱致性变革的特点,但就中国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主体部分而言,却基本上属于强制性变革。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其一,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需要一个逐渐成长的历程过程,公众经常习惯于被动接受政府主导的制度变革。其二,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变革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制度变革过程中很难彻底解决“搭便车”问题,[55]因此由政府主导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制度变革的动力不足问题。其三,中国是一个国情复杂、各地发展程度不平衡的大国,社会转型与经济轨轨都需要有一个统筹兼顾的长期性与整体性方案,只有有步骤、分阶段地依次推进,各种制度变革彼此呼应,才能以确保法制统一。但是,由于公众的法律素质与法制意识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又加上人们通常很难掌握必要的制度变革信息从而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决定了由政府主导制度变革,不仅有助于确保制度变革整体的统筹兼顾,还有助于利用政府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解决制度变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减少制度试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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