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下)
宋功德
【全文】
四、两种制度变革路径选择的相似性
判断公法与政治的制度变革是否相似,不仅要看二者是否在共同遵循相同或相近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相似的制度安排,协调一致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公民权利加以重新配置,还要看这两种制度变革在路径选择上是否相似。我们认为,路径选择之于制度安排,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为任何制度变革都要遵循某种路径选择,还在于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恰当与否,会对制度变革绩效产生实质性影响。回顾二十多年来的中国公法崛起历程与政治体制改革历程,虽然这两种制度变革的路径选择在具体的细节方面存在一些明显差异,但就其总体而言,二者的制度变革路径选择却几乎如出一辙。这主要表现为二者都在确保基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在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采用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革模式;基于既有制度结构失衡现状,采用非均衡性的、渐进性的、战略性的结构调整,旨在循序渐进地矫正权力/权力结构与权力/权利结构的结构性失衡,齐头并进地推动制度结构的均衡化。
(一)、战略性结构调整
制度变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在承认既有制度框架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对具体制度加以边际调整,只修修补补,而不去伤筋动骨。二是认定既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认为零碎的制度变革治标不治本,无济于事,因此只能对症下药,通过战略性结构调整来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缺陷问题。相形之下,后一种制度变革模式由于要触及更大范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的利益分配,直接涉及权力/权力结构与权力/权利结构,因此风险概率更高,难度更大。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制度变革与政治制度变革都接近于后一种模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种制度变革都要回应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治国方略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都要致力于重建与过去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全然不同的新型民主政治。显然,这种翻天覆地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以及深入持久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49]都需要公法制度体系与政治体制通过战略性的结构调整来与之相适应、相一致。而且,由于我国公法制度建设起点低、起步晚,因此只有通过战略性的结构调整这种非常规的制度变革方式,才能变后进劣势为后发优势,从而与世界公法运动同步发展。
(二)、循序渐进地实施结构调整
公法与政治的制度变革只能选择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路径选择,并非意味着必然要采用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休克疗法”,因为这种结构性调整只是战略而非战术意义上的。事实上,中国这些年在具体实施制度变革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循序渐进。就政治体制改革而言,在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曾谆谆告诫:“民主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50]在中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江泽民仍然明确强调:不能丢掉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民主,“要根据我国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