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期出现了诸如夏勇主编的《公法》等一系列的专门性公法研究杂志,相继成立了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等一批专门性公法研究学术机构,还出现了诸如“公法论坛”等专门性网站。
邓小平:《在扩大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2月6日),载《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切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0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0日),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所谓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就是指以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宗旨,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里的民主生活、民主原则、民主形式、民主程序在,用系统的制度和法律加以确认,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规范形态,从而确保国家政治生活健康有序地运转和发展。参见郑必坚等主编:《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
[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45-446页。
八二
宪法的这个规定,后为1993通过的第
3条宪法修正案与1999年通过的第
12条宪法修正案两次修正。在某种意义上中,这种
宪法修正反映出公法制度目标的日渐明确与日益深化。
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9月-11月),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最重要的与核心的理论是关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思想。江泽民“七一”讲话因此强调指出:“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以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他在接受美国《华盛顿时报》原主编博奇格雷夫采访时还强调指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人能否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现行
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
5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
在此之前,江泽民在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就曾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的规范化……”
《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十六大报告也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邓小平:《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1987年10月13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邓小平曾说过:“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邓小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82年9月1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邓小平:《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1989年10月31日),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1998年2月26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