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共产党领导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实践表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一以贯之、毫不动摇的最基本原则。所谓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统一部署,积极而稳步地进行,不允许各行其是。[23]邓小平早于1980年就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24]半年之后,他进一步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25]到了1989年,邓小平又指出:“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不搞改革开放,就呜呼哀哉了,哪里能有现在的中国?”[26]江泽民在1995年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7]江泽民后又于2001年在全国治安会议让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28]最近,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十六大所修改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更是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现行
宪法明确规定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就决定了坚持共产党领导,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公法制度变革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实践证明,由于“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29]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正确地引导着中国公法的崛起,始终贯穿于过去二十多年的公法制度变革之中。无论是八二
宪法的诞生,还是后来的三次修宪;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还是地方各级人大立法,以及各种行政立法,都无不体现出公法制度变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十五大报告曾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法制度建设中遵循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既不是搞邓小平所反对的“以党治国”,也不是搞“以党代法”,而是要十六大报告所要求的“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公法制度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党可以直接决策制定政治制度;但在公法制度建设中,党组织不能代替立法机关直接制定或修改
宪法、法律,而只能领导立法机关立法,通过提出修宪建议或者立法建设等方式影响立法决策,藉此体现党的领导地位、实现党的领导意志。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总结和要求的那样:“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当然,由于共产党要求自身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有可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助于确保公法制度变革始终坚持保持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方向。
(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毛泽东曾指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30]邓小平也说过:“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31]邓小平还反复阐明:“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32];改革是为了兴利除弊,是为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一旦中国抛弃社会主义,就要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要说实现‘小康’,就连温饱也没有保证。”[33]十六大报告也一如既往地旗帜鲜明地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公法制度变革,都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这不仅是一种政治主张,也是为现行
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章程》[34]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第
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
12条修正案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的公法崛起与政治体制改革,都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度变革来推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
不过,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革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并未拘泥于僵化的教条,而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求各项制度安排都得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就必然要在确保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全面推进政治制度、公法制度以及其他的各项制度变革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资源配置模式与社会利益分配模式的理性化,在最优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最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通过推动这些目标的全面实现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且,由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制度变革不能好高骛远,而要脚踏实地,各种制度安排要有利于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35]有助于理顺江泽民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1995年9月)中所论及的各种主要关系,例如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速度与效益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三大产业间的关系,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关系,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尤其是公法制度变革,更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制度创新来有效规范、调整权力之间的关系与权力/权利之间的关系,推动这些关系的理性化,为各种法律主体形成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提供制度框架,令人满意地解决好公益与私益关系,公平与效率关系,秩序与自由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从而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