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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综上所述,从文本的论证中可以看出,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确实走过了一段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在延续。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样的“总体性”背景下依然存在着不同学者对对现代化进行重新界定,对“现代化范式”进行质疑的努力。正如同文本依然是在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结构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而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是一种与”“今日现实相关的态度 ”[22],“一种思考和感受的方式”[23],因此,在福柯所诠释的“现代”意义上,邓正来是一个现代主义者。
  三、论辩理性的“魔戒”
  行文至此,一方面上文以进入文本脉络与对作者展开对话这样的内在视角切入,换句话说上文是在遵循邓正来设定的题域与论证方式的前提下与之展开的对话,这自然会引出“什么是邓正来主张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以及如何达致这样的疑问,按照邓正来的解释: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至于最后形成什么样的理想图景,所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类似于罗尔斯所主张的那种达成普遍正义原则之“重叠共识”的“反思平衡”过程。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关键的问题则是我们必须现在开始思考这个问题[24]。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文本本身正是践行着平等对话的理念进行着反思与批判,试图揭示和批判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并以求把被忽视的、被遮蔽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
  由上我们可以得知:文本主张和践行着在什么是正当的等问题产生不确定性和意见分歧的时候,将问题提出并加以讨论的观念;主张有关的各方之间在一个公开的和信息充分的讨论基础上形成自由的共识。这显然是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的主体间的、程序性的合理性一致的:“它是主体间的,因为讨论是关键所在;它是程序性的,因为‘最后的落脚点’并不是特定命题或立场,而是程序本身。这种程序,我们是客观的、怀疑地遵循着的。我们在不同时间认为是真的或正确的特定特点,后来也许会证明是可疑的。这是我们——作为会犯错误的生物——惟一能够支配的进路,那就是承认我们的错误,然后前进。这种程序性的进路因而是根本性的。”[25]
  “这个过程是一个可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和讨论来持续地改进我们的意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永远得不到拥有终极真理的担保。”[26]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可错的过程就是我们拥有的一切。除此以外的替代方案,要么诉诸基本的形而上学真理,但这种真理我们不再认为是可信的了,要么诉诸没有合理根据的决定。尽管哈贝马斯的理论存在着诸如在实践中能否及如何实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他的理论力量在于它是难以避免的这一事实:“如果我们不同意,我们就必须用论证来反驳它——但这样一来,我们就陷入了我们要反对的东西之中。如果我们不反对它,我们就还没有做出任何批评。如果我们确实反对它,我们就处于论辩的情境之中,这就内在地要求相关各方之间开明的讨论和相互的承认。那些不同意的人必须表明,他们比哈贝马斯拥有更好的论据。这就是论辩理性的‘魔戒’。”[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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