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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3、“现代化范式”对“法律文化论”的支配[8]。文本中的“法律文化论”指梁治平在1980年中期至90年代初期的对辨异为基本路径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它注重法律的文化意义,追问法律安排后面的文化“根据”。这个时期的梁治平通过研究,以西方的概念或观念为标准批判和否定了辨异出来的中国法律及其赖以为凭的“中国文化类型”。邓正来认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方式一种比较典型的方式。是直接把经验层面的西方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文化或价值转换成具有评价中国法律制度功效及其道德优劣之判准意义的理想图景。不仅如此,甚至主张把西方的文化都移植到中国来。
  (二)对于“现代化范式”的分析与批判。文本主要依据的是西方论者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在此不赘述[9]。因为就文本来看,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揭示“现代化范式”本身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应该对之进行质疑和批判,至于其相关的内涵只是服务于这个目的,而并不是文本探究的重点。
  简而言之,《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主旨在于论证了这样的判断:“现代化范式”支配了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从而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认为这种“现代化范式”出现了范式危机,我们应该对之进行质疑和批判。
  二、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具体评价
  就论题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具有时代纲领性的题目,自然需要极大的驾驭能力。文本所透射出来的作者极大的阅读量与广博的知识面以及深厚的分析、反思与批判的能力令人折服。文本最精彩的分析在于对库恩提出的“范式”概念的创新性应用,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学四种理论模式的勾连。邓正来在厘清苏力、梁治平、张文显所界定的“范式”具有的意义与限度的基础上,界定“范式”为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界定“范式”受到了黄宗智的影响[10],但将之用于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性”的反思与批判还是第一次。至于将“现代化范式”与中国法学四种理论模式的勾连更是显示出作者深厚的功力。作者通过条分细缕式的梳理、概括,穿过文本的背后,揭示了四种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规范性信念。当然,对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的反思与批判,不但不是否定中国法学所具有的意义,而且从学术所具有的品格来看乃是对学术传统的敬重,更重要的文本的根本目的是指向未来的。换言之,文本的关键不在于我们了解过去有什么,而是让我们知道怎么过来的,然后应该怎么走,人对历史的好奇心,正是为了当下和未来的关切。
  下面着重就几个问题与邓正来商榷,当然,这并不能掩盖此文本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正所谓瑕不掩瑜。
  (一)邓正来称本文的目的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显然,这里的一个前提性判断是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我看来,要论证这个判断至少要回答三个基本的问题。1、理想图景的正当性;2、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所提供的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3、这“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的现实世界不相关(自然,这关涉到什么是中国的现实?)。从文本的内容来看,主要论证了第二个问题,其间关系,一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而对于第一个问题与第三个问题的论述我认为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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