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说不尽的“现代性”——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夏继森


【全文】
  世纪之初,邓正来撰写了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体现出他对中国法学(1978至2004年)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理论自觉与智性努力。本文试图在理解此文本的基础上与之展开对话并就相关的问题进行商榷。就论述结构而言,我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脉络,厘清其主旨与核心论辩;第二部分,展开具体的评论,并就相关问题与邓正来商榷,指出邓正来在福柯所诠释的“现代”意义上是一个现代主义者;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做更进一步的讨论,穿过文本的背后,指出邓正来在哈贝马斯理解的“现代性”意义上依然是一个现代主义者。
  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主旨与核心论辩
  就相关的文献看,文本的写作主要基于这样的背景:中国已经进入世界结构,但问题是这是一个怎样的世界结构?概括的讲,邓正来认为,1、中国参与其间的虽说是一种所谓“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世界结构,但这种结构却是以一种强制性的不平等支配关系为支撑的。这意味着在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关系中,仅依凭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并不能够救济中国在其间所处的不平等的被支配地位。2、罗尔斯所谓的“虚拟对话的普遍主义”,实质上意味着当下世界结构的规则是由自由主义社会或西方社会制定的,中国不能就这些规则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的问题进行发言而只能遵守;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所主张的平等主义的“对话的普遍主义”,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中国不仅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应当享有修改或重新制定规则的权利。但问题是要真正享有这种实质性的权利而不停留在形式上,在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是否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1]
  邓正来的一个基本判断: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理想图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目的就是要探讨“中国法学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具体的讲,文本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结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他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式”危机。[2]换言之,尽管邓正来所称文本中存在两条一以贯之的红线:一条是将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另一条是揭示和批判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3]但是,就已经成文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内容看,我认为该文的主旨是:1、认为中国法学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2、与之相关的是分析和批判了“现代化范式”,并认为这种“现代化范式”出现了“范式”危机。因此,核心论辩在于如何把“现代化范式”与四种理论模式勾连起来和对“现代化范式”进行分析与批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