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制与教化之间——美国1920年代的药品执法及启示
宋华琳
【全文】
一、导言
美国1906年纯食品和药品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药品规制的肇始。规制机构得以对掺假以及标签虚假的药品加以规制。但这部法律是如何执行的呢?法律的执行可以由事前的行政规制,事后的处罚和起诉,以及某些前置性的引导性模式来完成。在美国当时所处的这样一个进步时代里,纯食品和药品法是怎样实施的?当时药品规制机构正处于孕育发展期,力量还相对孱弱,纯食品和药品法中也没有对执行条款作有力和详尽的规定,在规制和教化之间,药品规制机构选择怎样的姿态去执法,这些都构成了本文所关注的问题,以及故事的背景。
二、逡巡于规制和教化之间
哈维·威里,这位杰出的化学家,对于食品和药品的严格执法可谓矢志不渝。在他执掌监管机构期间,农业部化学局的人员从1906年的110人增加到1910年的146人,经费也由1906年的15万5千美元增加到1912年的96.378万美元。威里对技术决策有着很好的把握,也有着很好的法律解释技艺,但是在政治决策方面却缺乏政治家的技巧,他在国会以及产业界结怨甚多,在1912年,哈维·威里辞去了农业部化学局局长的职位,去创建和执掌《好管家》(Good Housekeeping)杂志的食品、卫生和健康部门,从而力图继续通过相关试验来捍卫消费者权益。在他离任之际,报纸刊登出了这样的大幅标题:“妇女们为二十九载间这位厨房守护者的离去而哭泣”。
威里卸任以后,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总统任命卡尔·阿里斯伯格(Carl Alsberg)就任农业部化学局局长。阿里斯伯格毕业于耶鲁大学医学院,就任局长之前是农业部植物产业局的一位生物化学家。阿里斯伯格没有威里那么好斗,他的规制哲学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对企业采取说服教育,与之展开合作。他在美国公共卫生协会所发表的演讲中,指出就好比在学校教育中,诱导式的教育会比强制性的教育方法有更好的效果一样,不仅要对药品给予严苛的法律规制,更要给出建设性地建议,告诉企业如何去生产、加工和储存药品的方法。
在1926年规制机构所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指出:
联邦食品和药品法实施的理论前提在于,更多的要依靠于机构的咨询建议功能,而不是依靠起诉和罚金来保证合法的产品。在这样的信念下,规制机构总是抱有真诚的愿望,去建议生产商去遵守完全合法产品上市所应遵从的条件。可以确信的是,通过告诉那些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如何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比科处罚金或进行没收扣押,将让法律得到更有效地遵守。因此推行将教育手段作为法律诉讼前提的政策,将不会构成对公共利益或正当竞争环境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