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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分析

  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内涵理解上,张明楷教授在归纳了日本的判例与学说之后,提出的观点是极具启发性意义的。张教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两者的机能不同。(具体论述内容可参见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如何证明行为人同时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比较法上的观点可资借鉴。首先就“排除意思”而言,根据日本学者山口厚的观点,对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第一,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如司法实务中的行为人拒不返还。第二,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对此,需要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第三,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从这一观点当中,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一是在日本法的司法判例中,非法占有是包括非法所有与非法占用两层内涵的;二是对于非法占有判定并没有确定的标准,而是交由法官在个案审查时具体化。
  其次,就利用意思而言,张教授认为,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一是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男性基于癖好窃取女士内衣的,虽然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但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二是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例如,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仍然具有利用意思。由上可见,如果行为人具有直接获得利益、享受利益的意思,即使利用了财物的例外用途,也应认定具有利用意思;反之,典型地取得了财物的效用时,即使没有获取利益的意思,也具有利用意思。
  本文认为,张明楷教授关于非法占有内涵的认定上采非法占有包含“非法所有”与“非法占用”的观点,以及在具体的认定方式上以排除意思结合利用意思来判断是妥当的。下文的具体分析将以此为理论基点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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