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坚持仲裁民间性 深化仲裁体制改革——论仲裁法修改应重视的问题

  其三,从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入手,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兼职主持日常工作,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机构担任工作人员,整顿行政部门与仲裁机构人、财、物不分的情况,禁止行政机关向仲裁机构分流、安插人员,侵占、挪用仲裁机构财产。禁止行政部门随意插手仲裁机构内部管理事务,影响机构的独立运作。有关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做到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要根据“行政权法定、程序法定、公开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界定行政部门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仲裁机构权利之间的平衡,“防止和控制行政权力的非理性扩张和滥用”。对那些明显违反仲裁法、违反我国入世承诺,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大局出发,从善如流,尽快修正。
  鉴于各地仲裁机构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仲裁机构改革及有关部门对其管理办法应因时、因地、因机构而宜,不可“一刀切”。对业务发展较好,能够自负盈亏的仲裁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放权,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鼓励仲裁员监督仲裁委员会工作,促使仲裁机构成为管理透明、程序规范、制度完善、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组织。允许这些参考国际商事仲裁的成功经验,在规则制定、收费、内部机制转换上进行大胆探索,为全国仲裁机构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对新成立的仲裁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文件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的规定,促进其尽快实现自收自支。对“挂着牌在那里呆着,糟踏仲裁界的名声”的仲裁机构要进行“断奶”,以免其浪费公共资源,损害仲裁界整体形象。
  四、建立健全符合仲裁和仲裁机构自身性质和特点的监督管理体制
  实际上,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制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撤销或不予执行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二是市场制约,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促使仲裁机构自律、提高或更新。政府应转变职能,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只有市场机制失灵,政府才出面干预,不要动辄使用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诚然,市场监督也有问题,但比运用行政手段、行政权力监督,其效果要好的多,问题要少得多。后者不仅要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既包括监督机构的日常开支、开展监督活动的各项费用、决策或执行失误的损失、也包括对监督者监督的成本),而且,监督人员少,信息不对称,与当事人、代理人自愿选择形成的监督相比,监督效果天壤之别。更重要的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和微观行为,极易产生腐败,影响党风和廉政建设,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为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仲裁机构民间化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自己成立行政性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仲裁实行事无巨细的行业管理(实际上也无法做到)。按照仲裁法,仲裁协会是“社团法人”,是“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组织”,是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由于仲裁协会对外代表中国仲裁界形象,对内起指导、协调、自律监督、维护行业利益,推广仲裁之作用,在仲裁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协会的性质、职责任务、协会与会员的关系、协会领导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等,是协会筹建首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协会本身可能异化为变相的行政管理部门,成为仲裁体制改革的障碍。笔者认为,协会的筹建应考虑以下几项内容:
  1、协会成立目的应突出维护仲裁行业利益,为会员服务宗旨,不能只讲监督,不讲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