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仲裁机构民间性与仲裁公信力及仲裁质量的关系问题
有人认为,政府比民间组织更有权威,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当事人难以认同仲裁;目前一些仲裁机构存在的仲裁不公正、服务差、长期发展缓慢等问题,就是其不适当地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质造成的。
这一论点不仅没有实证支持,相反,事实表明,这些问题恰恰因为配套改革措施未跟上,仲裁机构民间化不彻底造成的。按照
仲裁法规定,仲裁市场是开放的,不是封闭和垄断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仲裁机构想要获得权威和公信力,只能靠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公正、高效的仲裁和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是仲裁的客观要求。机构不独立,这一要求就无法得到满足。而仲裁不公,服务差,机构就会被当事人抛弃,被社会淘汰。仲裁机构民间性是其独立的前提,是克服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保障。随着
仲裁法的实施。律师、当事人在判断、选择仲裁机构上已有相对成熟的认识。他们选择仲裁机构,不再看其是“官”还是“民”,而是看其能否做到独立、公正。实践证明,那些没有公信力,业务长期发展不起来的机构,不是因为其是“民”不是“官”,而是因为其难以与行政机关脱钩,不能独立仲裁,因为其长期依赖财政,不受市场制约,失去进取的动力与活力。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亦官亦民、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仲裁机构,不仅承袭了原行政仲裁机构的种种弊端,而且管理更加混乱,更不透明,问题丛生。因此,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让仲裁机构凭借优质服务、业务实力和良好信誉参与市场竞争,促使其为了生存和持续发展而强化自律或优胜劣汰,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仲裁体制。
实践中,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越高,独立性越强,业务发展越好,越能实现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社会受益的多赢局面。以民间化程度较高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为例,北仲成立以来,北京市政府始终本着“政府对仲裁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预”态度,支持其独立运作,成立三年即实现“自收自支”,成立五年便向国家纳税,截至2006年底,累积缴纳税款相当于财政对其拨款的十倍多,同时,还自行购置了办公用房车位等固定资产。仲裁业务方面,共受理案件10164件,争议金额逾410亿,在国内外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英国《经济学家》杂志2006年4月在报导中国仲裁时,评价北仲“被公认为是唯一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
三、促进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从理论或事实、历史和实现、政府或社会、国内或国际各个角度来看,都有充分理由在
仲裁法修改中坚持仲裁及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方向。笔者在此就如何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提出一些建议:
其一,有关部门应对仲裁机构进行正确定性和分类。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1999年颁布实施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将仲裁列入“商务服务业”范畴 。因此,应根据
仲裁法、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和
《纲要》精神,从仲裁活动的特点(而不是从抽象的政治概念)出发,将仲裁机构定性为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组织,参照国际上政府对仲裁机构管理的普遍做法,对其实行减税免税优惠政策。仲裁机构应尽快做到自收自支。其二,应采取有利于仲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央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仲裁机构“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允许仲裁机构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那种将仲裁界定为“垄断性”“强制实施”的“政府职能”,对仲裁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做法,不仅违反了
仲裁法和我国入世承诺,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形象,而且实践中非常有害。首先,这会授人以柄,成为一些人攻击中国仲裁不可信,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将给中国仲裁界带来灾难性后果。其次这种做法脱离实际。一是仲裁不同于实行法定管辖、强制管辖的司法制度,仲裁管辖权受制于当事人自愿选择,因而受市场机制调整。仲裁案件数量、标的、收入等等受多种因素影响,且不断变化,很难预先“计划”。二是国际上仲裁费用大部分用于仲裁员报酬和办案的实际开支,开支因机构、案件、人员的不同而不同,无法按照财务部门预先核定的预算标准来支付。三是按“收支两条线”制度,仲裁员报酬及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比照行政机关做法,标准较低,不能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如果说仲裁机构享受财政拨款,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有一定的合理性(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政府也给仲裁机构以财政支持,但由仲裁机构自主决定财政事务,政府部门不会像监管行政机关、行政机构那样对其实行监管),那么,当仲裁机构已经达到自力自足水平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仅妨碍仲裁机构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窒息机构活力,制约仲裁事业发展;而且,扩大了政府监管成本和权力寻租机会。另外,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意味着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仲裁机构也要由财政长期供养,这使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趋向回归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老路,在内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需求,在外根本无力参与国际竞争、介入国际商务纠纷解决事务,这与政府设立、扶持、监管仲裁机构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显然背道而驰。尊重别人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在规章制度制订中应照顾到别人的具体困难,不能只强调自己的原则不可动摇,别人得服从我。制度的规定重在合情合理,因为制度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造成执行制度中巨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