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仲裁民间性 深化仲裁体制改革——论仲裁法修改应重视的问题
王红松
【全文】
导 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
仲裁法)的颁布,标志我国旧行政仲裁体制开始朝着与国际接轨并同步发展的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转变,我国仲裁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仲裁法的顺利实施,在外提高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地位和声望,在内对于推动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
仲裁法的理念和规则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按照立法机关工作计划,
仲裁法修改即将提上议事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
仲裁法修改工作。
然而,由于
仲裁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在
仲裁法实施过程中,各种思想观点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在修订
仲裁法的酝酿中,这些色彩斑驳,鱼龙混杂的思想残渣泛起,甚至出现一些逆时代需求而行的诸多迹象。因此,有必要在
仲裁法修改之际,重温
仲裁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对涉及仲裁制度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探讨,正本清源,重聚共识。就法律修改机制而言,笔者认为,
仲裁法所涉利益的广泛性、其任务的复杂和系统性、及其对于中国仲裁事业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都足以使之不仅成为中国仲裁界的一件大事,而且应当充分引起业内业外的普遍重视与关注。因此,
仲裁法的修订应发动仲裁界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群策群力,使修改过程成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过程。
与此同时,
仲裁法实施11年,几乎等于国内旧行政仲裁制度实行的时间跨度(从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到1994年
仲裁法的颁布历经12年)。站在历史的高度,对比新旧仲裁体制下不同的社会实践,对比
仲裁法立法目的与执行效果,其中的得与失、对与错、经验与教训、成绩与问题,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
仲裁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现行
仲裁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在维护法律的连续性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推动我国仲裁和仲裁机构向民间化发展,完善许多具体的程序规则,使新的
仲裁法成为真正适合我国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形势变化和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总体方向、符合现代国际仲裁理念和发展潮流的新的里程碑。笔者愿就此发表个人意见,以期借这块引玉之砖,迎来
仲裁法修改讨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之局面,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