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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


廖中洪


【摘要】在有关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中,不仅学术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而且一些不当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些方面,还从理论认识的角度把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引入了误区。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强制执行;立法研究;理论误区;学术探讨
【全文】
  目前,在“执行难”、“执行乱”仍然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单独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可以说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都取得了基本共识。这种认识上的一致性不仅较大程度上促进了有关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强制执行立法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但是,从目前有关强制执行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的角度上看,笔者认为,无论是有关的执行理论研究,还是立法研究,在认识上都存在一定的误区。为促使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发展,也为了促成强制执行立法活动的科学、合理,笔者拟就目前执行理论研究,以及强制执行立法研究中的几个理论误区作一探讨,并求教于学界同行。  
  一、关于强制执行的立法目的  
  强制执行的立法目的,是指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所期待和追求的结果。从立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立法目的作为立法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结果,与立法者的立法认识有关,也与立法者进行这种活动的动机存在直接联系。德国学者耶林(Rudolph Von Jher2ing)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
  当前司法界和学术界正在进行的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研究活动,不仅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也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这种立法研究活动,作为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通过强制执行立法的研究活动所期待和追求的结果,与研究者对于这一法律的认识和立法动机存在直接的联系;由立法活动的经验来看,理论上对于立法目的的认识和动机不同,不仅立法研究所期待和追求的结果不同,而且所拟定的法律草案在结构、内容和倾向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为此,在强制执行的立法研究活动中,对于立法目的是有必要首先加以研究和确定的一个问题。那么,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究竟应当以什么为目的,即这一法律的制定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呢? 就目前强制执行立法研究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研究和学术上不被人们所注意,以至于这一问题基本上被忽略,而且一些学者也认为似乎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就现有的立法学术研究成果来看,却并非如此。从现已公开出版的《强制执行法》两个草拟稿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来看,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存在较大差别的。
  由中国政法大学扬荣馨教授主持拟定的《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 》(以下简称《试拟稿》) ,第1条对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为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健全强制执行机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总结我国强制执行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法。”[2]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 》(以下简称《草案》) ,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却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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