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克法官出身于法律世家,他的父亲罗伯特·科克即是林肯律师会馆的一名主管(bencher)。21岁那年,科克从剑桥大学转到伦敦的克利福德律师会馆修习法律,次年(1572)转入著名的内殿会馆。27岁他就获得了律师资格,被誉为会馆的精英,通常来讲,学生要在会馆学习八到九年才可能获得律师资格。他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期间就任总检察长,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则先后任王室法院高等
民事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查理一世统治期间,他成为英国国会的领导人,参与了国会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的斗争,1621年因此身陷囹圄。1628年他参与起草了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
宪法文件《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1634年他死后,查理一世下令查封他的所有手稿,认为它们包含了对国王权威的偏见,1641年长期国会才将他的手稿出版。
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起始就主张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君权,詹姆斯一世曾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说:“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事情。……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之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之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理性开始时代》(上),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即便在当时的英国,这也是一种开倒车的论调。因为在英格兰的传统中,贵族一直是能够约束王权的力量。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国王即同贵族达成协定,未经贵族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失土王约翰在位时穷兵黩武,滥行暴政,1215年各地贵族群集伦敦,逼迫约翰同他们签订了《大宪章》,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然而历代的英王,一方面削弱老贵族势力,一方面也都希望摆脱这些条款对王权的限制,由此展开同国会的明争暗斗。
都铎王朝从法制上根本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势力,也摆脱了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新贵族羽翼尚未丰满,童贞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斯一世以苏格兰君主入主英伦,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作为一个外来人,詹姆斯一世急于为自己创立万世基业,难免就要下猛药了。面对咄咄逼人的英王,科克法官为英国宪政的古老法治原则作了杰出的辩护,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是必须经历长期的研习和训练才可以掌握的思维方法,它不同于辨别善恶、美丑、真假这些无需演练、仅凭常识即可以获得的“自然理性”,即便贵为国王,没有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也不可能获得公平裁断诉讼的“人为理性”,而法律是千百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它的可靠性要远胜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没有人能比法律更为睿智贤明”。就这样,出身于内殿会馆的科克法官,正是从这里创造了法律贵族的新意识形态,法律人所受的严格职业训练,是可以对抗王权的独立的力量。正是律师会馆中一丝不苟的普通法教育,让法律人可以自豪地向国王主张,理性的权威要高于神授的君权。受过严格职业训练的法律人,只要保持不受制于任何个人权威的独立地位,就可以在王权与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中充当超然的公断人。
正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言,法治秩序在近代的形成,就像生命保险一样,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它的成就归因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多元的政治势力,二是超验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讲,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专制政治的一种有效制约。在英国,普通法一直是历代贵族用来制约王权的工具,在这个复杂漫长的政治斗争过程中,普通法日渐演变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坚强壁垒。“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诉讼,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