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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

“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


廖中洪


【摘要】对于“心证公开”制度的设置目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一些相关特殊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深入把握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有利于对于这一制度的立法设置及其在司法审判上的适用。
【关键词】“心证公开”;目的;范围;方式;立法形式
【全文】
  所谓“心证”,按照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先生的观点:“狭义言之,系指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所得确信之程度、状况;广义言之,系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所形成之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此种意义的心证,依民事审判所具下述特征观之,系可能包含法官的法律上见解在内,而非仅指将其法律上认识、判断或评价予以完全除外者。”[1] “心证公开”,系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研阅起诉状之时起) 所形成上诉意义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沥,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一事。而可能包含法律上见解之表明在内。”[2] (209)
  由台湾学者有关“心证”及其“心证公开”基本含义的认识可见,“心证公开”实质上是从程序规范的角度,责成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见解的认识,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披露、阐释为特征的制度。这种源于德国“司图加特审判模式”(Stuttgater Modell)的制度[3]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 将其对于证据的评价和事实的认定, 即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并告知当事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因而, 不仅促进了当事人与法官对于有关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讨论, 改变了“古典自由心证”[4]的神秘性、隐秘性,以及不受任何制约和约束的缺陷, 有利于克服法官心证形成过程中的偏差和主观随意性, 在裁判上防止对于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突袭性裁判”,[5]符合司法审判民主、公正和透明的发展潮流, 而且, 这种审判方式以及有关的学说和思想, 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各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极大兴趣和普遍的关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先后对此展开了深入研究, 形成了有关“心证公开”以及防止突袭性裁判的一系列思想和学说。[6]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还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和制度改革。[7]从而促使自由心证制度由传统意义上的秘密心证,以及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古典自由心证”,发展、演进成为了现代意义上的更为民主、公正和具有较高透明度,以及更为科学和富有理性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当前,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即将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由于同样面临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公正化和透明化的问题,也由于“心证公开”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促成司法审判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的功能,因而有关“心证公开”的问题也引起了大陆学者的极大兴趣,不少学者提出了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和《证据法》的设立中引入这一制度的主张和建议。在一些专家、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及设立《证据法》的建议稿中,这一制度的有关规定也被纳入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中。[8]然而从制度设计的角度上看,一种制度的引入和设置决不仅仅是一个思想上的认同和观念上的转变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的理论性、规范性和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对于《民事诉讼法》这种涉及大量的技术性和操作性规范的法律而言,更需要对于有关问题从诉讼法理和操作技术层面的角度进行深入而细腻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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