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动产所有人对动产的占有表征了所有权的虚像,此情形可谓之“表见所有权”;非不动产所有人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此登记所表征的亦是“表见所有权”;占有改定情况下原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同样表征的是“表见所有权”,与表见所有权人交易的相对人,在符合善意、有偿等条件下的受让,构成善意取得,可阻却真所有人对物的追击效力。误以为前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而导致后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既得权虚像,这种“表见继承”的结果也导致后一顺序继承人“表见所有权”的取得,第三人受让表见所有人的移转财产同样构成善意取得,如《澳门民法典》第1914条规定:“……如第三人以有偿方式从表见继承人处善意取得特定财产或该等财产上之任何权利,则针对该第三人之诉讼,其理由不成立;在此情况下,如转让人亦属善意,则仅按不当得利之规则负责。……表见继承人系指因普通或一般错误而被视作继承人之人。”
非债权人持有借据构成对债权的准占有,在债务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对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有价证券义务人不负查对真权利人的义务,诸多指示有价证券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其持有人即被视为有合法受领债权资格的人,债务人对持有该有价证券的非真债权人的给付为有效,此两种情形皆可谓之“债权的表见让与”,债务人对表见债权人的清偿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给表见债权人的给付)根据明确的情况向表面有合法接受资格的人履行给付的债务人,如果能够证明其是善意的,债务即履行完毕。”
四、结语
对“虚像”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受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划分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对民法上的虚像进行类型化分析,包括对民事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各类虚像,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为纲,进行分类的实证考察,以及依各国立法对不同虚像的不同态度,对虚像的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作为对民法虚像问题的初步探索,而不做任何价值上的评判。因此,如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同为虚像为何有不同的对待?对虚像的不同处理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理念?表见理论中法律对事实的屈从,实质上是利益衡量的结果,这种衡量的基础是什么?当然,关键问题是在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础的指导下,如何构建表见理论,这是一个有待民法学界共同努力的课题。
【注释】 日本商法典第1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而登记不实事项者,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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