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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虚像——一个类型化分析视角

  虽然《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必须探究真意, 不得拘泥于词句的字面意义”。但同时在该法第157条又规定:“合同的解释, 必须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因此梅迪库斯认为“第133 条的表述适合于解释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但并非一般性地适用于法律行为)”。[10][P237—238] 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立法中有采意思主义立场以保护私法自治的,有采表示主义立场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的。又有学者认为意思说严重影响交易安全,排除了表示的拘束力,而表示说忽略了私法自治的行使,因此立法例上多采用折衷说,或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例外,如奥地利民法典;或以意思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例外,如德国民法典。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对于因错误而致的意思表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表示错误人有撤销权,相对人可以主张信赖赔偿。 可见此处德国民法典采意思主义立场,同时兼顾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体现在对虚像效力认定上,虚像让位于实像。
  对于受诈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3、124条,表意人可主张撤销,但不能获得信赖赔偿。因表意人不是信赖利益的受害人,而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其意思自由被妨碍,而不是信赖利益受损害。同样是意思主义立场,同样的虚像让位于实像。
  对上述三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意系因错误所致,因胁迫而为,因欺诈之结果,不为有效同意”。我国民法对此三种有损意思自由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也是持否定态度,或规定为无效,或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以恢复其受损害的意思自由。
  (二)有条件的虚像优于实像——私法自治与信赖利益的妥协
  对于戏谑的意思表示(即游戏表示、非诚意表示),据《德国民法典》第118、122条,德国侧重保护表意人,认为该意思表示无效, 但须赔偿相对人信赖损害,可见立法是一种实像优序的态度。但是,法理与实务开始加强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如使无效处理有效化,改判令损害赔偿为判令履行义务。瑞士立于相对人立场,相对人能够认识到系非严肃的表示,则绝对无效;反之,表意人应受约束。[9][P485] 因而,瑞士对戏谑的意思表示采取的是一种有条件的虚像优于实像的态度。
  对于心里保留(又称心意保留、真意保留),因表意人掩盖了真意,具欺骗意图,德国采不同于戏谑的意思表示的态度。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6条, 相对人不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有效;相对人知道的,该意思表示无效。拉伦茨批评该条的规定“在法律政策上是不正确的”,因“心意保留并不是表意人的错误,而是一种故意迷惑相对人的行为”,“因此,即使行为相对人看透了表意人的欺骗意图,他仍应有权要求表意人承认其表示是有效的”。[9][P365] 可见德国立法采有条件的虚像优于实像的态度,但有学者主张绝对虚像优于实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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