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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下)


叛逆罪规定在《普鲁士普通邦法》第2编第20章第92条,该条内容为:“以通过暴力颠覆国家的宪法制度为目的,或者针对国家元首的生命或自由的行为,是叛逆罪。”

霍普夫纳(Ludwig Julius Friedrich Hpfner,1743-1797),18世纪德国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曾经担任吉森大学教授和达姆施塔特高等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个人自然法、社会自然法和诸民族自然法》(Naturrecht des einzelnen Menschen, der Gesellschaften und der Vlker)等。在过失的问题上,霍普夫纳尽管承认过失等级在实践中并不重要,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坚持严重过失(culpa lata)、轻微过失(culpa levis)和最轻微过失(culpa levissima)的三分法。

继承女儿(Erbtochter)和女性追索继承人(Regredienterbin)是欧洲法律史上的两个概念。在古希腊,被继承人如果膝下无子,可以将其财产全部遗留给一个女儿(通常是长女),条件是该女儿必须与被继承人家族中的一名男性结婚,从而保证家族财产不会外流,此即“继承女儿”概念的最初来源。这一习俗后来在欧洲总体来说得到长期沿袭,但是具体做法则经历了许多变化。中世纪日耳曼人所称的继承女儿通常是指家族财产最后一名男性持有人的女儿,女性追索继承人则是指同一家族中原本享有继承权、但在结婚时放弃了继承权的女性(因其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恢复继承权,故称“追索继承人”)。在法律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女性追索继承人育有男性后裔,那么应当由继承女儿还是由女性追索继承人及其子嗣享有优先继承权?这个问题在某些家族的家法中以及某些封地的法典中有所规定。在中世纪早期往往是由女性追索继承人享有优先权,后来逐步演变为继承女儿优先继承。

18世纪以前,普鲁士境内的司法制度很不统一,诉讼程序非常复杂、拖沓。为改变这种状况,腓特烈大帝于1775年下令起草一部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该项法律的第一部分于1781年颁布,1792年经过修改后定名为《普鲁士普通法庭规则》(Allgemeine Gerichtsordnung für die Preuβischen Staaten)并于1793年重新颁布,该法的第二、第三部分于1795年颁布。这一法律基本上施行于普鲁士全境。该法在完全颁布后经历过多次修改,1815年又将此前所有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作为该法的附件统一重新颁布。该法在19世纪70年代德国统一后逐步被一系列关于司法制度的新法所取代。

波尔内曼(Friedrich Wilhelm Ludwig Bornemann,1798-1864)、科赫(Christian Friedrich Koch,1798-1872)均系普鲁士法学家,前者曾经担任普鲁士司法部长等职,著有6卷本《普鲁士民法的系统阐述》(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des Preuβischen Civilrechts);后者代表作有3卷本《普通法和普鲁士法中的债权法》(Das Recht der Forderungen nach gemeinem und preuβischem Recht)。

《普鲁士普通邦法》颁行特许状第18节包含有如下规定:“……任何政府部门、法院或司法人员均不得……根据所谓的哲学推理或者借口从本法的目的和意图引申出的解释,而擅自以任何形式偏离本法清楚明确的规定,从而规避朕的至高威严和严厉制裁。在具体案件中对某项新规定的含义及其正确解释产生疑义时,或者当法官认为本法中没有足够的规定供其裁判所经办案件时,只能按照本法前言第46条至第50条的规定行事。”前言第46条至第50条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解释规则,其中第47条规定:“法官认为法律的本来含义不清晰的,必须将其疑问通报法律委员会并请求其做出决定,但是不得透露案件当事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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